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篇一申请人xxx,男,46岁,汉族,系xx县xx镇大梨树村xx组村民。
申请人邓某某,男,34岁,汉族,系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
申请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系xx县xx镇xxx村(现xx村)xx组村民。
被申请人:xx县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xx县人民镇府县长)。
申请事项
一、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0日所作出的晴府行决字[2013]1号决定;
二、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重新确定;
三、请求xx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涉及三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界限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xx县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一事,xx县国土局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13年1月10日,以x府行决字[2013]1号文件作出《关于xx镇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xx县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错误和和违法之处。一是该处理决定上面使用的分界点之一丫口坟,实际上当地并没有该地名,该决定混淆分界线,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该处理决定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明确说明《xx县土地管理局关于xx村xx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xx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是对1965年6月8日《山林边界协议》和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的否定,应当以该协议来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但最后处理决定内容却是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划定的界限内容,完全与《xx县土地管理局关于xx村xx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xx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不符;三是该处理决定所划分的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致使三申请人均难以依据该处理决定明确自家土地界线和土地权属范围。
xx县政府的该处理决定,形式上似乎为当事人双方明确了土地按权属界限,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根本没有为当事人(特别是三个申请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若仅以此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和结果,双方的矛盾早晚将会另行产生。
综上,xx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与实施不符,与法律相悖,严重侵害申请人利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土地划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历史和现状,保障三申请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希望贵府能依法明断,撤销或变更xx县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13]1号处理决定;对争议的地块,依照《xx县土地管理局关于xx村xx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xx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依法重新进行土地边界确定,并明确三申请人土地边界和权属范围,以彻底化解xx村xx组与xx村xx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三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篇二申请人:武某,男,_____岁,汉族,工人,
住址: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三队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许某职务:书记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电话:_______。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xx]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水县xx乡xx村三队村民,xx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xx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xx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xx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厂面积为xx平方米,xx年xx月xx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xx年xx月xx日。
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市土地管理局[xx]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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