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深圳土地登记发证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区内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到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经市国土局审核无误后,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三条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第四条土地证书分为《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证》。

土地证书的外形规格、尺寸、颜色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的式样由市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集体土地所有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或村镇居民、农民、华侨、港、澳、台同胞。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下列用地,其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对象:

(一)跨区域的国有工程、市政设施(包括铁路、公路、绿化带、水利工程、自然风景区、文化、体育、通讯、电讯等公共设施)用地分别为该用地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公产房用地为同级房产管理部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为该企业

(四)同一幢建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为各该业主

(五)从事滩涂和海水养殖的用地,为该经营组织或专业户

(六)私人住房,为房主本人

第九条《临时用地证》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临时使用权的法律凭证。颁发的对象是经批准的临时需要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批准临时用地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临时用地者需要延期的,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原批准用地机关办理续用手续。期满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准的,由临时用地者清理好场地,恢复原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用地证。用地证被收回后仍继续使用土地的,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

第十条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有义务配合市或区国土局做好土地的登记工作。登记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如有隐瞒或虚报,由市或区国土局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取消其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参与单位土地登记的当事人,应该是这个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个人使用的土地登记人应是土地使用者本人。

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必须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港、澳、台经济组织、个人委托他人代为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确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登记时,土地所有者除向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提交盖有公章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登记表》外,还必须提交当时的有关文件、图件资料(一九五二年宝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证等)。如无文件、图件资料的,一般以一九七八年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耕地、鱼塘、园地、旱地、林地的统计资料为准。所有资料都无法提供或界线未划清的,由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国土局根据毗邻单位申请登记的情况,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有关的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规划设计图;

(三)本细则公布前,提交深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本细则公布后,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市规划局规划的农村新村个人住宅用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管理区批准的报建文件;

(三)本细则公布前,提交市规划局批准用地文件及红线图和个人用地分配图;本细则公布后,提交市国土局的批准文件和个人用地分配图

第十五条允许留用的违法、违章占用的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市或区国土局准许留用的处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国家干部、职工在特区内的私屋用地,凭下列文件、资料办理登记: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深圳市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的处理文件

市规划局已核发用地红线图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

第十七条通过协议、招标、公开拍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进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土地使用合同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八条本细则颁发前行政划拨的用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地申请登记表》

(二)市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和征地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三)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表》、《用地申请登记表》均由市国土局统一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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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