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立卷归档制度
(一)、国土资源管理每一项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将一套
收集完整的成果材料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确保档案的归档率、
完整率、案卷合格率。
(二)、归档的材料必须做到内容齐全、完整、准确,图件
清晰,字迹工整,发文
规范,装订整齐,审查手续完备。
(三)、国土资源管理档案所涉及的地籍管理类、土地利用规
划类、耕地保护类、建设用地管理类、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类、矿业权管理类、执法监察类等材料,应在办理完毕后按归档目录,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即向档案部门移交。第一年度的文书档案必须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会议材料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交办公室归档。其它归档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整理立卷后,在第二年一季度向档案部门归档。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四)、双方在办理移交时,档案部门发现案卷质量不合格,要求补充完整或改正后再移交,移交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缓交或任意添加与本案卷无关的材料。
(五)归档材料由兼职档案员或指定的专人向档案部门移交,交接后经清点审查无误,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六)、档案部门对移交的成果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编目、录入计算机管理,档案实体送专门库房上架保管,并提供利用。
二、档案查阅制度
(一)、查阅、利用、复制档案,应有明确的目的、范围、时间。单位利用档案,须持有合法证明;个人利用档案应出具身份证明,申报具体用途,可利用个人捐赠、寄存、移交的档案和与个人有关联的档案;不得跨越利用范围,查阅所在单位和他人的档案。
(二)、隶属下级单位利用上级单位档案,需征得上级单位同意,持上级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方可利用档案。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持介绍信或调查专用证明,有权利用与本公务有关的档案资料。
(四)、律师利用档案资料出示律师调查证明、委托书、律师证,利用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档案资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并可在我局局域网上公开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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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六)利用档密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无权修改。
五、档案销毁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领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