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成交款收缴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价款全额入库,实现土地出让资金财务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3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8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征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缴纳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法及时签订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并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签订合同的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土地竞得人不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取消其竞得资格,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对受让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责令限期缴清出让成交价款,追究违约责任,并严肃查处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强化管理措施

㈠受让方欠缴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由国土部门及时下发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出让成交价款,并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停止以下行政审批行为:

1、未开工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已开工、未竣工项目。建设部门停止质量监督并下发停工通知书;房产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已竣工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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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缴出让成交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和其开办、控股的企业、组织以及未按时签订出让合同、拖欠土地出让价款被解除合同后未满两年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已经参加并成为受让方的,取消其受让资格;已经签定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让方年月30日以前缴清出让成交价款的不在限制之列。

四、密切沟通协作

国土、财政、建设、房产、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密切沟通,紧密配合,形成征缴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强大合力,实现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