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交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96年第71号令的精神,依法对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明确其法人资格和法人地位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近10年的努力,我市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已步入了健康平稳、规范有序的轨道。但随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存在的问题也显现了出来。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假”和“难”。

一是假。假法人的现象依然存在。假法人的存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确认了法人资格,办理了法人登记手续,而实际上并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这种形式的假法人主要存在于乡镇的“七站八所”。其原因一是盲目追求过渡率。乡镇的“七站八所”大多数资金不足、人员不够、财务不独立。在非法人过渡为法人的工作中,因放宽过渡条件,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办理了法人登记,颁发了法人证书,人为地造成了假法人的存在;二是机构改革不到位。按照批复的上一轮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乡镇事业单位均应综合设置,如将涉农的农机、农技等撤并组建农业服务中心。但因机构改革未完全实施到位,应撤并的机构未撤并,新组建的机构也未真正运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假法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另一种形式的假法人是指完全具备了法人条件、办理了法人登记手续,只履行法人义务而不完全享有法人权力的事业单位。这类法人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的问题。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实行法人登记后,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法定代表人,二是监管国有资产。然而,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利益的驱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仍然沿袭过去的老办法,将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事权紧抓不放,严重制约了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影响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进程。

二是难。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三难”。①设立登记难到位,登记率不高。主要原因是未能将事业单位审批管理与登记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审批事业单位成立时,往往偏重于职能的界定、编制的审核、内设机构的设置,而忽略了对是否具备法人条件的考察论证,导致少数事业单位成立后,不具备条件,法人登记不能到位。②证书作用难发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走向市场的唯一合法凭证。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没有起到“通行证”的作用。原因有二:一是证书使用的规定力度不够。省编办虽然联合15个部门专门下发了证书使用的通知,提出了查验证书的要求,但操作性不强,强制性不够,缺乏制约和处罚措施。二是相关部门配合不主动、不经常。有的部门还将查验证书当作一种负担。③监督管理难实施。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监管是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难度确实很大。主要原因是,对事业单位监管什么,怎样监管没有可操作的依据。

二、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要解决登记管理工作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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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证书作用应做好三件事。一是搞好部门协调,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要通过协调,使相关部门真正将查验证书,凭证办事当作是应该履行的职责。证书使用涉及到17个部门,既有条管的、又有本级管理的,情况比较复杂,协调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我们要克服困难,迎难而上。二是编制部门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带头使用好法人证书,要将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受理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的必备程序。如能这样,不仅能较好地发挥证书的作用,还能强化事业单位的法人意识、用证意识,促进登记工作的发展。三是强化证书使用措施。除了在证书使用上作出强行规定和要求外。还要建议省编办借鉴质量技术部门的作法,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相关内容,如证书号码作为事业单位办理银行贷款,车辆上户等办事软件的内容设置。真正使事业单位无证不能办事,无证办不了事。

(四)健全管理规章,加大监管力度

事业单位监管难就难在监管办法不完善,监督措施不具体。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管,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以现有的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登记事项的指导性意见,如“事业单位名称管理意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意见”、“事业单位违反条例事件处理意见”、“事业单位公告管理意见”等;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每项具体工作,每个具体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充分运用好年审这个监督手段,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管。要进一步提高年审质量,提升年审水平。三是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事业单位出现违反《条例》的行为,既要做到发现及时、查处有力,又要严格按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