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政发[]7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政发[]1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农民外出务工,拓宽了农民就业的渠道,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农民工规模持续扩大,是近年来农民增收和脱贫的主要途径之一。目前,我市农民工总量已达9万人,他们在传统体制之外开辟了一条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生产要素流动的新通道,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全市上下要充分结合我市开展的统筹城乡就业省级试点工作,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司法局,由一名市领导挂帅,工商、监察、宣传、信访、司法、法院、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经济、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维权工作,形成合理分工、责任明确、工作互补、维权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农民工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情况复杂,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期规划,采取分步实施办法,逐步逐个解决问题。针对农民工目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市今年重点抓好以下12个方面的工作:

㈠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彻底废除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在我市就业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条件设置招工门坎,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就业的机会;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他们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办领办工业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㈡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

㈢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持之以恒地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在农民工分布集中的建筑、交通、水利、餐饮等行业以及有欠薪记录的企业,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被纳入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由劳动保障部门将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㈣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任何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做好工资指导价位工作,及时发布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㈤落实农民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所有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规范,努力改善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环境,维护农民工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事高危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由用人单位对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筑、交通、水利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工地设立“项目用工公示栏”,凡是不能保障农民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的工程项目,质检部门不予验收,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其它工程项目投标,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年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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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农民工利益联系最为密切,要切实做好制定城乡平等就业政策、建设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完善培训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制度、推进本地就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等7个方面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制定涉及农民工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宏观政策工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农业、农经等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农民工在本市城镇落户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留守孩子”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在农村中小学设立“亲情电话”、开辟“第二课堂”、实施“暖心工程”等途径,对农民工子女从学习上帮助、生活上照顾、心理上关爱,引导他们快乐健康成长;安全生产管理、卫生等部门,要深入矿山、建筑、化工等农民工集中、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多发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参加,保证农民工行使民主权利;法院、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行政和司法机关,应支持、协助司法部门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凡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上述部门应免收诉讼费、仲裁费和调查取证费,确保农民工维权得到落实。

四、加大投入力度,提供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机构,将涉及农民工的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子女教育、预防保健等有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农民工工作相关工作机构正常运转。要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力度,确保农民工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资金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