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伤保险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相关部门,县属各厂矿: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我县工伤保险工作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项工作实施以来,对分散我县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进一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全面推进我县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开创工伤保险工作新局面。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或雇主),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

(一)工伤保险费率

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的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费率分为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为0.5—2.5%,具体标准按渝劳社发[2004]24号文件执行。单位或雇主参保时按基准费率确定,参保一年后,

二、三类行业实行浮动费率,具体标准按渝劳社发[2004]9号文件执行。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相应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全部由单位或雇主缴纳。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或雇主发生伤害事故,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含3人)以上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劳动保障部门。发生伤害事故后,单位或雇主30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送县劳动保障部门,县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单位或雇主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三)工伤待遇

单位或雇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有关的其它费用。根据不同的伤情、伤残等级和工亡情况,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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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街镇乡、县级各相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把工伤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是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2、对应保不保的各类企业,年终不得评为“十强企业”、“优秀单位”或“诚信经营企业”等,企业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厂长(经理),不得实行企业年金

3、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参与工伤保险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工伤保险的各项政策。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人员,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