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农民工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农民工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现实意义,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实。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30日内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替,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组织,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劳动合同台帐。

二、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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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针对农民工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行业从业的特点,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酌情减免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力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工作。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三)发挥群团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县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监督,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积极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指导企业工会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