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务关系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概念介绍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广东省某市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局)与项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派遣他到广东某儿童玩具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玩具公司)工作。2005年7月下旬,就业服务局以项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2005年8月底,玩具公司把就业服务局下达的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告知项某,这就意味着项某不能继续在该玩具公司工作了。而项某非常喜欢这份工作,希望能留下来,便与玩具公司领导协商,但领导却明确表示不会再继续雇用他。项某认为自己在玩具公司工作七年多,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自己与玩具公司存续劳动关系。
玩具公司针对项某的主张提供了其工作期间公司与就业服务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合同书》、《派遣证明》及就业服务局按照当地标准为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及领取的社会保险费凭据。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庭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项某与就业服务局存有劳动关系,与玩具公司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业服务局驳回了项某的申诉请求。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约,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奖惩。劳务关系中用工方不能直接对劳动者行使处分权。
本案是因劳务派遣出现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项某虽然在玩具公司工作多年,但他不能改变与玩具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项某与就业服务局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该局给他缴纳了社会保险,并做出与他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实际上,双方之间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而《劳务派遣合同书》、《派遣证明》又证实玩具公司与就业服务局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因此,玩具公司与项某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