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公众演讲

一、什么是公众参与

所谓公众,指的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所谓公众参与,指的是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我们提倡公众参与,是因为中国发展观与执政观的伟大进步,是因为中国民主法制与政治文明的逐步成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的是资本高收益率,其主体是实实在在的企业股东。而政府追求的是公共事务的综合发展成果,其主体是抽象的全社会公众。谁来代表公众。当然是政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的职能定位也由过去热衷于抓经济管企业,逐渐向以主要抓公共事务管理过渡。公共事务,包括人口与就业、教育与文化、资源与土地、环保与生态、治安与稳定、医疗与交通等各个领域。过去为做好这些工作,我们一向提倡走群众路线,一向发动群众出主意想办法。“走群众路线”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公众参与”有何区别呢。区别在于,走群众路线强调的是政府的领导方法与群众的义务,而公众参与强调的是群众的权利与政府对此权利的保护。就是说,前者属于义务本位,后者属于权利本位。这种权利本位的转变,正是革命党转向执政党后的一种观念转变,也是执政党合法性重要的政治基础。群众有权利理直气壮地参与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有权利对公共事务过问、咨询、提意见,政府部门不必担心自己的权力会被削弱被监督,不必将这些权力当成禁区而不准群众过问。

说到底,官员的权力只是义务,而群众拥有的是权利。因为公共事务是为群众服务的,群众是公共事务的真正主人。

二、什么是环保公众参与

环保当然是公共事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对环保的重视始于1978年,小平同志首先提出中国应制定环境保护法;1982年,中国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写入了《宪法》;1984年,中央将环保提到了“基本国策”的地位;1992年,中国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1997年,《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年,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5个统筹发展,环保越来越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环保工作之所以越来越重要,是由于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是由于群众对此愈来愈不满,是由于我们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为什么。是因为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但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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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环境公益诉讼。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惟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于环境诉讼涉及到许多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为减轻公众在环境诉讼中的成本,弥补其专业知识,各国都为公众环境诉讼创造了便利的司法条件。在我国,为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扩大到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环保组织,再扩大到更广阔的公众主体,将公众日趋增长的环境权益要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

第五是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的关系。各类民间环保组织,除极少数不顾中国国情、生搬西方模式的极端环保主义者外,大多数都是积极健康的主体。特别是那些广大青少年的环保志愿者组织,他们热爱祖国、激情奉献、关注环境、倡导节俭。作为政府机关,要对大部分民间环保组织予以支持引导。如对各类环保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如多层次地搭建政府与公众座谈、对话的平台;如联合民间环保组织和各界人士共同合作社会公益行动;如就重要的公共政策进行专门的解释与沟通等等。

我国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环境权益意识日趋增强,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文明的进步,反映了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反映了中华民族未来的希望。这就要求我们在环保方面承认和支持人民群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信息传播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政策监督权,一切有责任心的中国人,都有义务来积极推动和参与环保事业。环保事业是最无私的人所从事的最无私的事业,需要更多无私的人做出更多无私的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