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分析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
070304060付艳
【摘要】
:本文描述了农民工城市住房人均面积小,住房设施简陋,环境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等现状,指出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存在将会产生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社会以至于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政府应尽快建立廉租房制度,鼓励或者督促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集体宿舍,加大发展经济适应房,容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
【关键词】
:农民工;住房问题;房价高;收入低住房保障
住房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的:“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保证农民工的基本住房条件,是维护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也是促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关键。
一、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现实意义分析
(一)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所谓城市化,狭义地看,是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减少农村人口,增加城市人口,提高城市化率,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的城市化率低于世界2000年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周边印度等经济不发达国家。因此,“十一五”规划把提高我国的城市化率作为“十一五”期间乃至近二十年一个重要奋斗目标。
根据卡尔·博兰尼的嵌入观点来看,城市化应是农民工在城市的一种社会融合,是经济活动与社会、制度和文化的相互嵌入。而目前农民工尽管已经加入到城市的劳动分工,承担着城市专业分工的一些重要功能,但是并没有自然地整合到城市社会中去,他们只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地带,无法做到与城市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系统实现有效的衔接,特别是目前城市住房价格与农民工收入之间的巨大差距,以及恶劣的居住条件严重阻碍了他们对城市社会的认同,成为制约农民工迁移的瓶颈。因此,要加快城市化进程,应当维护农民工的最基本的生存权,解决其居住问题,化推力为拉力。
(二)实施工业化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9900万农民工,他们已成为我国产业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他们在城市一般从事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的生产第一线的劳动,他们的吃苦耐劳精神使他们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活跃了劳动力市场,同时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劳动力市场上的结构性短缺矛盾,对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游离于城乡之间、游离于不同城市之间的亦工亦农的角色难以适应新型工业化过程中对技术和专业水平提高的要求。只有当他们真正落根城市,工业化的发展才处于有保障之下,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在城市扩张、工业扩张的新一轮发展中,关注农民工的城市住房问题就是稳定劳动者的队伍,是工业长久和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社会要和谐,首先必须要有人民的安定。民为国之本。住房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消费需求,理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谐安居”是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去
1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和谐,使城乡阶层都享有平等的居住权,都能从改革发展中受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持城乡之间的和谐。使城市和农村紧密联系、良性互动,城乡二元结构逐步被打破。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农民工居住现状分析
(一)居住面积小、环境差、配套设施不齐全
目前农民工的住房解决主要有三种方式:租房、单位宿舍和工棚。据对宁波市农民工住房种类及人均面积的调查,得出: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多年维持在不足4平方米的水准。和城市人均住房面积迅速增长相比,目前农民工人均住房面积比1980年的城镇人均3.9平方米还要低。另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指出:目前,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大多居住在简陋的宿舍里,有29.19%农民工居住在集体宿舍里,有20.14%的人居住在缺乏厨卫设施的房间里,
7.88%的人居住在工作地点,
6.45%的人居住在临时搭建的工棚里,还有12.54%的农民工在城里没有住所,只能往返于城郊之间,或回农家居住。居住面积小、环境差、配套设施不齐全,生活质量低下,是目前我国农民工居住的基本现状,和他们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所做出的重大贡献相比较,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因此,当前最迫切的事情是为农民工提供具备基本人居条件的住所,能充分考虑农民工的作息规律、居住模式、居住习惯、地域分布等特点以及经济承受能力,以改善目前农民工的居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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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逐渐建立农民工廉租住房制度
国发[1998]23号文件提出“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在实践中,我国已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推行了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贴息贷款及住房基金等形式在内的一系列住房保障制度,但保障对象仅限于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对于农民工,只能望房兴叹。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和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都先后提出了要重点解决“三农”问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社会问题。住房作为基本生存资料,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因此,作者认为,对于那些不能通过市场及用工单位解决住房问题的农民工,且收入在一定数额之下的,连续在城市工作一定年限以上的农民工,可以纳入廉租房的供应对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其住房问题。
33.逐渐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我们所提出的城市化目标中,很重要的一项指标就是让更多的农民工在城市安居,实现农民工向城市的迁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在城市居住时间满3年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范围;市县政府每年要提供经济适用房总量的10%用于解决农民工住房。笔者认为,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可以采取不同的操作方法,例如,对于那些在短期无力购买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租赁房,承租户可先按成本租金支付一定年限后,再按承租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逐渐将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是实现农民工向城市迁移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