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类别变动的薪级工资确定问题和对策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
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内人发[2007]124号
自治区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8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问题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调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工资福利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
二、调入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确定
(一)在机关之间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先明确职务。其中,职务没有发生变化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不变(由艰苦边远地区调入非艰苦边远地区的,其原高定的级别工资不再保留,下同);职务已经发生变化的,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比照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调入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实行试用期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工资确定,仍按内政字[2006]37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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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的确定,仍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程序和办法办理。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