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类别变动的薪级工资确定问题和对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方法(川人办发2007169号)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从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次年1月起执行.

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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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但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次年1月起正常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重新计发退休费.三,组织实施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人事局明确.各市(州)人事局在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完成后,及时统计本地区事业单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增资情况,将汇总填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报批(统计)表》(附表一),于2007年7月15日前报省人事厅.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由省人事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花名册》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报批(统计)表》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办理工资基金手续,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办理工资基金手续.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三款的人员表单独填报方案.在审批工作结束后,省级各部门统计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增资情况,将汇总填报的附表一于2007年7月10日前报省人事厅.中央在川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中央在川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方案,由省级主管(代管)部门审批,没有省级主管(代管)部门的,由党的关系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