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践与建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2008年3月27日中央编办转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7日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继公布施行,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供了法制保障。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在逐步推进。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不论是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类别划分,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险制度改革,都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主客观原因,寻找解决办法,根据组织安排,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回顾总结和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仅供学习交流和探讨。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县事业单位总数281个,其中,进行过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178个。按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划分,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等职能的46个,占25.8%,主要
提供公益服务的约占72%,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个,占2.2%。按行业类别划分,教育类49个、卫生类21个、司法科技类2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11个、文化广电新闻体育类6个、国土建设环保类8个、农林水类13个、工商财政经济类10个、后勤服务类13个、其他45个。从调查结果看,部分事业单位没有进行设立登记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单位。这些机构是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在机构改革职能界定过程中既具有行政机关部分管理职能,又具有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其中不少是依附在行政机关,机构和人员并没有与机关分离,其工作和经费没有独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是有机构无编制或无人员的单位。部分事业单位存在着有机构,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核定编制或无人员的现象,根本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三是无法人代表的事业单位。由于组织上长期没有配备单位领导,导致事业单位法人代表长期空缺,其职责由主管部门兼管;四是撤并转或名存实亡的单位。部分事业单位有的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转为企业,有的已经完全没有了事业单位的职能,有的长期没有开展工作,有其名无其实,有的根据工作和改革的需要已经撤销或解散,但审批机关对上述单位尚未下达正式文件明确。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临沭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及其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操作,照
章办事,做到了依法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管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少数事业单位对按时保质年检认识不足。一是有的事业单位对自身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不准,过分依附于主管部门,缺乏年检工作的主动性;二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还不尽人意,有的事业单位平时几乎用不到法人证书,从而对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后需要延续证书法律效力认识不清,对年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三是年检时需提交材料较多,因而有少数事业单位对年检工作不太主动积极,这样不仅增大了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量,而且工作极为被动。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解散或撤销后变更注销不及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在改革基本结束后,举办单位忙于处理遗留问题,导致对事业单位的变更或注销工作重视不够,有时由于个别人员或债权债务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长期拖延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办理;有的单位在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时,因材料准备不齐全不予办理时干脆掉头就回,从此不再登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事业单位都在一定区域内承担特有的社会职能,如果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也不能强行阻止其履行原有的社会职能,从而出现尴尬局面。
(三)监管处罚措施执行困难,导致重登记轻管理现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登
记管理机关的职能就是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管理,对违反《暂行条例》的单位要进行处罚,但是这些处罚都是政策性的,具体操作起来都很困难。如:对没有参加年审的事业单位,可以停办一切机构编制有关事项、吊销法人证书、没收印章、撤消机构、冻结银行帐户,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相应处罚。但实际上很难操作,因为大部分事业单位都承担着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我们没有权力让学校工作停止运转、让医院关门。对法人代表进行处罚也难做到,因为登记管理机关没有对干部进行处罚的权力和职能。目前,登记管理部门采取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年度检验,但年度检验作为一种常规监督手段,受主客观条件制约,监督乏力,年检时对《细则》规定的11个方面的监督检查事项只作单一的材料审核,无暇进行深入调查,难以全面、真实的掌握事业单位运行情况,致使年检流于“形式”。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四)继续加大年度检验工作力度。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法人事业单位的监督主要靠一年一度的年度检验工作,但年检工作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登记管理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主动出击,进一步加大年检工作力度,靠实工作责任,促使法人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履行工作职责,以此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提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率。有的事业单位平时几乎用不到法人证书,对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需要延续证书法律效力认识不足,这是由于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造成的。为此,建议中央省市重申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人社、机构编制、质监、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把好证书使用关,提高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