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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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发布时间:2011-12-30文号:深人社规〔201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本市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依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发布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和标准。

第四条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机构,或得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学许可的机构,可承担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100%给予鉴定补贴。失业人员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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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一年内通过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七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指导服务并开具《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以作为失业人员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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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应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网站将申请人领取培训鉴定补贴的相关信息(含姓名、培训鉴定工种、申请补贴金额和就业情

况等内容)公示一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财政部门。对经审核或公示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的理由。

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审核材料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银行账号。第十二条对失业人员、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培训和鉴定补贴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