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工作经验汇报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

(1)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快报社保处(电话:8800071),并于30日内向社会保障行政科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30日申请的,在工伤认定受理前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职工亲属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会保障行政科室领取);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关系裁定书);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初诊证明;住院治疗的,提交住院病历材料;

④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⑤事故单位安全监察科室出具的事故报告;

⑥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证词(证词需要按手印)、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交通事故的提交职工驾驶证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⑧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⑨因工外出或借调的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⑩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⒀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⒁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的受理

1、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经办机构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完整,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时间和科室。

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1)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申请人有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应2人以上,并出具执法证件;

(4)重点调查在场人员和有关知情人,并为提供材料的人员保密;

(5)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申请人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否则,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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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医疗的专用票据凭证、费用结算清单、用药清单、工伤治疗的病例类化验、检查报告等;

(5)供养亲属的户口本、身份证、生存证明及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

(6)工亡职工的火化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