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问题初探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农民工”最初指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后来主要指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滞留于农业的农民太多,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的人员太少,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农民进城务工是促进农村和城市双赢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积极现象。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监管不力,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增多,而且以欠薪问题最为突出。每到年终岁末,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的情况下,除以伤害自己身体、自杀等方式相威胁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律是,旧的拖欠未理清,新的拖欠又形成。这样循环往复,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原因

根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目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有1000亿元左右。欠薪主要发生在建筑、餐饮、制衣、制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企业性质看,基本上是民营、私营、“三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也有个别国有企业。其中,又以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最为严重,占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总数的70%以上。宏观上,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进城务工的农民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建筑业的农民工又基本上都受雇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单位等,也有一些农民工是受雇于包工头个人。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时,不仅要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技术力量、资质等级、相应的业绩、信誉等,而且要有一支民工队伍。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使用农民工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筑公司直接雇用民工;二是建筑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为工程建设提供劳务。建筑行业的这种承包方式以及结算方式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不能按时付给工程款,就会造成以下环节不能按时付款,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出现。政府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准垫资施工,但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仍然违规操作;另一方面,不少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盲目开工建设。实践中,有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也有部分则纯属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因为即使建设单位拖欠了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款,施工单位也只不过是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借口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法律上讲,应构成恶意拖欠。诚然,用工单位的理由,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不能成立的。但如果建设单位都按时支付了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普遍。所以,要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就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此问题解决了,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带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增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难度的几种情况:

一是一些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齐全,增加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难度。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为了急于进城找到一份工作,以便能挣钱养家糊口,很多农民工在老乡、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建设工地,一方面对雇主的情况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接受某些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的苛刻条例,建设、劳务单位或包工头说不签合同,就不敢争取签合同。有些雇主也正好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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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建议:

首先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完善防止欠薪的各项机制。党中央、国务院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十分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防止欠薪的各项机制。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还联合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不断推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并逐步加大监管力度。我省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至6月15日,对清欠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于6月30日以前推出《贵州省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这是建立和完善防止欠薪机制之举,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其次,严格依法行事,规范经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鉴于形成拖欠的原因较多,解决问题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经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工程立项、招投标、注入资金到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依程序进行。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杜绝转包渔利。尤其是资金不到位等开工条件不具备的,绝不允许施工。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式看,应当严格依法按月发工资,这就等于将原来年底集中支付的工资化整为零,每月支付金额并不高,资金压力自然要小得多。二是农民工自身

也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向农民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农民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同不法承包商、包工头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