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问题分析
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2005年6月14日)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内建办[200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登记备案和监督工作,及时对已开工项目跟踪检查,对经调查核实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分清责任并按照《通知》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予划支工资保障金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划支决定,并由保障金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具体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障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台账,及时将各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开工和竣工时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情况,在保障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前已经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和自本文下发之前已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至今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及时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被先予划支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被划支的单位要在划支后10日内,继续按《通知》所规定的标准续存资金,以保证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储备额。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是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对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续存资金的单位,按其责任归属,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对施工企业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年检,记入企业不良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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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工资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计划的制定、统计报表的上报、工资支付的管理、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支付情况的备案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欠薪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资保障金的备案登记和出具划支意见书以及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评定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因工资报酬发生争议案件的受理和仲裁。
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等制度和措施,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