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0年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调查研究
法律0841班曾玲指导教师:蒋国艳
近年来,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法制不完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偏低,农民工在职业选择、劳动待遇、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受到各种歧视,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遭受侵害的现象相当突出,这影响了社会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如何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回避的严峻问题。
为了解在广西来宾市打工的农民工的现状,研究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我在2010年8月份广西财经学院组织的暑期实践调查活动中,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随机向在来宾市区内打工的农民工发放调查问卷,共发出问卷60份,收回有效问卷56份。经过对调查问卷的结果进行汇总和比较分析,总结出以下在来宾市打工的农民工基本状况和主要特点,研究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受调查的农民工的基本状况
(一)行业分布集中,月平均收入与工作强度不成正比
农民工就业多处于劳动密集、价格低廉的低端行业,从事领域相对集中。在来宾市区内打工的农民工主要分布于建筑、餐饮服务、装卸运输、零散用工以及个体工商业等五大行业。分布如下:建筑业占35.7%,月平均收入950元;服务业占29.6%,月平均收入720元;装卸运输业占22.4%,月平均收入680元;各种推销行业占7.1%,月平均收入820元;个体及其它行业占5.2%,月平均收入880元。调查中,时常遇到工资被拖欠、扣押状况的农民工占受调查总人数的76.5%。雇主克扣工钱的手段五花八门,扣压金,培训费,工装费等等,有的扣下农民工的工钱说是作流动资金。总之,农民工辛苦一个月下来很少能领到全额的工钱。
农民工薪资发放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从事临时工作,一般在完工后一次性发放,但可预支少量费用作生活费;二是从事相对固定的工作,如建筑行业每月发放一部份生活费,年末或工程结束后再发放剩余部份;三是从事推销及服务行业工作,一般按月发放,但会以各种方式扣留一部分保证金。其中服务业通常以服装押金等为借口,扣留一部份工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扣押的现象使得农民工的收入时常不稳定,因为户籍问题也不能向当地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在市区的生活状况很容易陷入艰难的境地。
受调查的农民工由于缺乏专业的职业技能,在来宾市区内大多数只能从事临时工、承包工、劳务工等技术含量低、脏累苦臭险等工作且收入相较于城镇在岗职工偏低。农民工工作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有的多达15至17小时,月平均收入与工作强度明显不成正比。
-1-
(二)青壮龄居多,文化程度偏低,农民工子女就学遭歧视
农民工的年龄构成一般在16—55岁,平均年龄28—29岁,平均受教育程度为7.3年。在受调查的这些农民工当中,以青壮年为主,45岁以下的占87.5%。文化程度以小学、初中为主,占农民工的7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1.3%。35岁以下的务工人员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0%以上,无职业技能者占41%。有表如下:
其中文化水平较高,而且又有专业技能,比文化水平低,又没有专业技能的,他们的经济收入要高。
受户籍限制,农民工难以享受城市居民应有的权利。农民工因为户籍是农业户口,不是市民所以得不到正式工人的身份,在从事经商和劳务工作中,表现再好,既得不到应有的培训、奖励、重用,也无权参加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职工大会,子女在就学方面也受到许多不平等待遇,难以享受城市居民应有的权利。调查中,71.5%的农民工感觉“时常遭受旁人歧视”。
大多数有子女在市区上学的农民工反映,一些公办中小学校有向农民工子女额外乱收费的现象。农民工子女上学交借读费,小学每学期少的200元,多的400至500元,还暗示要拿不成文的一次性赞助费,小学1000—1200元,初中几千元不等,不然就以学生名额已满拒收。
(三)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缺失
按照“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合同签订率必须达到90%。2010来宾市城区12家汽车修理行业中,仅有4家单位与49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率只有
9.7%。建筑业、服务业、小作坊等行业的合同签订率则更低。有的用人单位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大多是格式性、内容空洞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大多在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有的合同书只有单位的公章,没有员工的签字,其他一片空白。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除了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外,有部分农民工认为是乡里乡亲介绍打工的,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必要,有45.6%的农民工还认为这样更好,想干就干,想走就走,随意性很大。
受调查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只占8.9%,参加工伤保险的只占5.4%。在工伤发生集中的建筑行业,除了管理人员外,还没有一家建筑公司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养老保险方面,有的农民工在城市打工了一辈子,但他们不敢奢望在城市领取养老金,用人单位想辞退就辞退。
(四)业余活动缺乏,维权困难
在一项“你业务生活中最常做的事是什么”的调查中,75.2%的人选择了打牌、看电视、上网这几项。在一项“你是否感到烦躁、无聊”的调查中,
39.8%的人选择“经常感到烦躁、无聊”,
28.6%的人“偶尔感到烦躁、无聊”,只有8.6%的人“从不感到烦躁、无聊”。
“假如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你选择怎么做”选项中,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同所有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同时根据企业实际,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积极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尝试工作,着力解决农民工的大病医疗和老有所养问题。严格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确保工资及时发放到位,不拖欠、不扣留。坚持正确的用工时间制度,推行加班补助制。
(4)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正视并引导非正式组织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当加大在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三资”企业里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将农民工吸纳为组织成员,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应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各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工会拨付经费,使其充分发挥职能,积极解决农民工在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消除歧视,营造一个平等、尊重、关心爱护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我们的各种媒体,应该适当宣传农民工的作用和贡献,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我们的社会服务机构要丰富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经常性开展读书活动、知识竞赛、文娱体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吸引农民工投身到健康向上的业余生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