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体育发展的瓶颈与策略研究

企业是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企业对农民工体育的重视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民工体育的开展.城市农民工主要就业于私有企业,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目标就是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有些企业有法不依,致使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过大,损害农民工的健康.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作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9.4h,一些重活、累活、脏活都是农民工包揽了[1].这就使得农民工参与业余体育活动的余暇时间被剥夺,精力也大量消耗,当前我国农民工业余体育生活从整体上来说相当匮乏.此外,企业体育观念滞后也是制约农民工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职工体育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就是它能提高“人力资本”.据调查,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都十分重视对职工的体质投资,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健身运动.不少企业为了吸引素质好的职工,千方百计地兴建和改善体育设施,利用体育为载体,为市场经济服务.相对西方一些国家注意了健身要素对经济增长、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在排名前500家的美国大公司中,有300多家在推行各种各样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计划,并且排名越靠前的公司,实施的计划内容也越多[5].谭福刚对辽宁省民营企业的调查显示,被调查企业中只有14.6%有健身器材和场地设施,其余85.4%的企业没有健身器材和场地设施[4].同时,企业组织体育活动情况也不容乐观,虽然90%以上的工厂企业有工会组织,但78%的企业工会并未建立体育协会或类似组织.大多数企业没有定期组织农民工开展体育活动的机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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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意识和健身意识是城市农民工参与体育锻炼的内部原动力,要提高农民工的体育参与效果,必须加大健康和健身知识的宣传.首先,通过广播、电视、期刊杂志等传媒手段,对健康知识、体育的价值、体育功能和政策法规、一些普适性运动项目的技术、训练方法以及“多流汗,少吃药”“只有身体健康才能奔小康”等体育价值观进行宣传;其次,建立健全体质监测制度,把农民工体质健康监测纳入到国民体质监测系统,通过定期的健康检查和体质监测活动,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素质的发展情况,并通过专家咨询系统的开发,指导农民工开展健身活动;再次,地方政府也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社区体育文化的建设,利用文字、图片、录像、动画片、漫画等喜闻乐见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在公园、街道、厂区、健身路径、晨晚练点等场所进行广泛的宣传,组织企事业单位运动会、农民工运动会、社区运动会以及各种体育技能的表演和竞赛,使农民工了解健康、体育功能、政策法规、健身等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并在参与体育活动中,体会到体育的乐趣与益处,激发其体育兴趣,培养其体育意识,增加农民工主动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促进农民工体育的开展.农民工话语权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自己的组织不够完善,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10月,为帮助农民工尽快入会,全国总工会向各地下发了《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明确要求“凡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把农民工纳入到工会管理系统,使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农民工体育问题也会得到有效的解决.首先,通过地方工会的组织和监督,能够保证农民工接受教育的权利,使更多的农民工能够接受各种职前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使农民工在就业时就获得一定的争取体育福利的话语权,如获得必要的余暇时间、提高工资待遇、提供必要的体育场地器材等;其次,工会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途径,发展农民工体育组织,形成城市工会农民工体育协会、企业农民工体育协会、居住小区农民工体育协会构成的农民工体育管理体系,在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的协助和监督下,开展农民工日常的体育活动和竞赛,同时,也可以同企事业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便在农民工体育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农民工心理的封闭和对城市居民的抵触,没有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农民工不能主动去融入城里人的生活方式.要促进城市农民工体育的快速发展,就必须尽快解决农民工的城市融合问题.为此,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民工为城市和社会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消除对农民工存在的偏见,倡导全社会都来关爱农民工;其次,有关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优抚救济、社会救助、文化体育等社区服务项目,也应逐步向农民工覆盖,并加强农民工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改造,培养农民工的城市认同感,让他们认识到自己也是城市的主人,与市民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使进城农民工逐步融入现代市民社会.在此基础上,督促和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加强农民工参与体育活动的场地器材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吸引广大农民工主动参与全民健身活动,融入城市居民的体育生活.在我国“流动人口”曾是“农民工”的代名词,不可否认“流动”这一词,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概括了农民工的特征.这一特征也导致农民工体育责任主体是城市还是农村、是社区还是用工单位的长期争论.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提出:“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这从政策上明确了农民工体育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农民工所在的工作城市,从而避免了管理主体不清,或者城市、农村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农民工体育处在无人管、无人问现象的发生.国家提供的公益性产品,国家承担起管理主体的责任[12].可以通过一定比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发放或优惠政策的制定,把组织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或具体的企业.企业或社区通过完善场地器材建设、体育技能培训、组织体育活动等途径,为农民工提供服务;而私人性体育活动则应由农民工个人承担,进行有偿消费.

农民工体育开展不力的影响因素很多,要提高农民工的体育参与程度,需要综合解决好农民工的健康和健身意识、就业竞争力、体育权利维护能力、工作和生活区的体育人文环境、体育技能等多方面的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农民工体育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