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劳动力供求发生严重倾斜,就业结构性变动成为当下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建立具有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帮助失业者高效再就业功能的失业保险制度愈发重要。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成立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更加注重保障功能而忽视其就业功能。为保证失业保险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从就业促进的视角下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分析,找到失业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现状

1.覆盖范围扩大,参保人数上升。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受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推动而逐步扩大。制度建立初期主要实行于国企事业单位,而后为适应经济形式、政策环境的变化,扩大至各私企、民营企业,近年来有少数地区尝试将农民工也纳入保障范围。总体来看,全国范围参保人数从年开始逐步稳定上1994升,数据显示年参保人数为19947967.82017万人,至年参保人数增至18784.2450.7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万人。农民工参保人数也在不断增加,2007年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150人,至20164659万年增长至万人,平均增长率为。以上数据19.8%表明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正在逐步扩大。

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不断增加。随着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不断扩大,但参保人数增速小于基金收入扩大速度,这说明我国失业保险征缴力度在加强。失业保险金支出也在逐年增加,但支出增加的幅度不及收入增度,这说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缴费基数过高或者保障力度不足等现象。

3.侧重保障功能,促进就业功能发挥不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基金支出水平不断提高,人均领取失业金随之增加,失业保险待遇在逐步上升。但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就业功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世纪末,德国就业促进项目支出占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比例就己达到54%,2010而我国在年,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仅占总支出的7.2%,这说明我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依然很大,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还有待提升。

二、制约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发挥的主要因素

1.保障范围狭窄。我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稳步增加,但制度覆盖率仍有待提高。年底我一方面,2017国就业人口为万人,失业保险参77640保人员为失业保险覆18744万人,全国盖率为,而国际劳动组织规定24.2%失业保险最低应覆盖的就业人50%口,由此可见我国失业保险规模远没有达到国际标准。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以城镇职工为主,近年来为适应经济发展,部分地区尝试将农民工和高校应届毕业生纳入保障范畴,但这些措施并没有在全国普遍实施,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员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高失业风险群体尚未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这违背了失业保险制度的普遍性特征,客观上制约了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促进就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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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动态给付模式。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期过长、给付标准缺乏弹性,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经验表明,采用递减的支付方式会有更优的效果,即失业保险金随失业时间增长而减少,可以给失业者较多的经济压力,刺激其主动寻找工作,减少失业时间。同时为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应将失业者的缴费金额作为失业保险待遇的参考因素。此外,在确定失业保险金待遇时也应适当考虑失业者的家庭负担、经济状况等相关情况。

4.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再就业服务质量是帮助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促进就业功能的必要途径。首先,提高再就业培训服务质量。职业培训的内容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设置,培训师资应聘请高素质人才,培训机构应完善自身基础设施,为失业者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失业者在培训结束时应进行考核,评估培训效果。同时,参加培训者可对培训课程提出建议,用于后续课程的改进。其次,向劳动者提供高效的职业介绍服务。相关机构应健全信息收集机制,准确收集雇用单位与失业者的信息,针对失业者特点制定出专门的职业规划方案,进行有效的职业介绍,提高再就业效率。

5.建立再就业激励机制。首先,要激励企业吸收再就业人员。政府可通过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等经济性手段减轻吸收再就业人员企业的缴费负担,为企业长期吸收再就业人员创造条件。其次,要鼓励失业者主动就业。对于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免减其创业期间的税费、提供小额免息贷款;对跨区域求职的失业人员发放求职补贴,报销异地求职所需的住宿、交通等必要费用,减轻失业者异地求职成本,以促进劳动力全国性流通,提高再就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