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失业保险体制有效牲研究

一、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一)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1、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有限性一是失业保险制度在名义上包括所有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及各类城镇居民,但目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的职工,相当一部分非国有企业职工被排除在外。即使在国有企业内部.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等也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二是失业保险制度名义上已把国家公务员纳入其覆盖范围,但是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窄,一方面使得政府利用失业保险制度调节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和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又人为地在劳动力市场上设置一道壁垒,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企业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失业保险制度就业促进功能的缺失性。《失业保险条例》和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把失业保险的目的定义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但是,两者都没有提及稳定经济、促进就业的标准等问题.对于该项功能如何实施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失业保险往往只有作为一种维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失业救济而存在。强调就业促进却没有提到就业促进的标准和具体措施,导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衡量就业促进的效果往往仅仅体现为失业率的上升或下降上。这样不能有效的帮助失业人员在一个相对充足的时间内搜寻合适的工作.也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的不合理性一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繁多,包括支付给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各种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各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农民合同工一次性补助和管理费用等等项目。项目繁多的基金支出容易造成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或促进就业的根本目的上发生偏差。二是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就业服务的资金相当少。过低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和再就业服务的专项基金不足,使得失业保险制度无法承担促进再就业的责任,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脆弱。

4、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的固定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水平之间.与劳动者之前的缴费工资基数和收入状况无关.目的在于保障失业人口的基本生活.同时激励工人接受一个高于失业保障的最低工资进行就业。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这一方面也没有新规定。但是.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异质的市场.当失业者在一个非常低的失业保险金的激励下.接受一个最低工资水平的工作,那么这种工作匹配的产出效率无疑是相当低下的,使社会劳动力资源不能实现一个较为有效的配置。另外,《失业保险条例》和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失业保险费的缴费率为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一,但是,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金额却是一个固定金额,与个人的丁资水平和缴费多少无关。这样,工资较高的人员就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动力,导致他们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二)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对制度有效性评估的影响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有限性会使得失业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时也会面临诸多难题.所以.设置跟制度覆盖率相关的指标时.如何用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去全面囊括由此而产生的效果.这给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可能会使这一部分指标缺乏包容性,不能全面的反映失业保险制度的真实状况。

失业保险制度就业促进功能的缺失性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的不合理性,会导致对这一部分指标的设置和数据的获取面临一定的困难.到底应该选取一个高标准的指标还是参照现状设置一个能反映现实状况却相对不完备的指标体系。如何衡量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各自的比重。如何在部分功能缺失的情况下获取相关的数据并能反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这些都需要在后续的指标选取和实际评估过程中进行科学合理的权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金额的固定性也反映了当前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性.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激励作用,影响职工的参保积极性.进而通过影响参保率、收入替代率、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等指标影响到整个制度的运行.同时也会通过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影响到整个经济效率。所以.在设计评估体系和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对这类指标的处理要相当审慎。

二、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评估的可行性和评估模型的构建

(一)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评估的可行性

首先,从评估对象来看,我国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自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探索建立到现在已经2o年多了,各地都已经实行了失业保险制度.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使制度框架趋于稳定,也就是说评估对象较为稳定,并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其次,从评估主体来看,评估者多为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大学研究机构,这些评估者独立性较强,能保证评估的结果客观公正。再次,在评估方法上,随着各种评估t具和评估方法的不断创新.针对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评估模型选择性也越来越多,作为评估主体往往能用适宜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最后.在其他配套资源方面,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有的地方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愿意配合相关研究机构的评估,并将试评估结果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评估和制度完善的参考.这些都是保证失业保险制度评估有效性的有利条件。

(二)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评估模型的构建

依据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现状和特殊性以及制度的可评估性.我们对该制度的评估主要从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层面,依据制度目标,从保障生活和就业促进两大功能出发,从业绩、财务、管理三方面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式,综合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通过评估指标体系建构、模型建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制度运行的实时监控和事后控制.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评估系统。

首先,在失业保险制度有效性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方面。根据相关理论分析并通过德尔菲法征询专家意见构造一个预选指标集,运用主成分分析法、隶属度分析确立失业保险制度有效性评估的主要指标,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从而建构一个逻辑结构合理、代表性较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其次.在失业保险制度有效性评估的模型建构方面,运用模糊数学、层次分析法等进行研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有效性评估的层次过程模型。再次,在失业保险制度有效性评估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面.运用面向对象方法和模块化技术进行研究。在失业保险制度有效性的测量和评估方面,运用社会调查研究、实地研究和文献研究等方法.收集相关数据,运用spss软件进行资料的统计分析,对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实证研究,从而保证了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有效性,为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提供科学前提。

三、当前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当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除了少部分地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略有调整外.大部分地区还是遵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策体系。通过对典型地区不同年份的失业保险制度试评估可以发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我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绩效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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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长期看。我国的失业保险不能只充当事后消极救助的角色。应强化其就业促进功能。首先优化现有的各项传统就业服务活动,如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可以借鉴福利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增强非政府组织在就业领域与政府的合作。其次是要进一步完善就业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建立就业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动态跟踪系统。并提供失业保险及相关的政策指导、法律咨询等综合信息服务.同时这些动态信息必须对全社会公开发布,逐步在统筹地区之间建立信息沟通的经常性渠道。

(六)努力做到增收节支。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转

首先是要强化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工作。提高征缴率。其次是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逐步减少的情况下。将各级财政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转拨给失业保险基金。第三、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