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研究
一、社会保险关系的界定
社会保险是一种现行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它是为年老、疾病、伤残等情况下造成的丧失劳动力的人,和因暂时失去劳动岗位等特殊事件遭受损失的人提供生活保障的政策。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社会保险关系是指,国家级社会保险机构与雇佣单位、受雇者之间在社会保险中存在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其采用的是受雇者和雇佣单位共同供款并由国家来进行实施。
二、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现状
1.社会保险制度下的地区间转移困难。劳动力人口的自然扩散是市场经济下必定会出现的现象,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采用的是部分积累制,所以如果存在有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发生赤字,就会造成很多职工在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时发生社会保险被中断的现象。在没有合理的调节机制下,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会因为基金的统筹责任转变为各级衡量得失,计较利益的博弈工具。
2.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接续困难。我国流动劳动力的规模相当庞大,但因为社会保险制度过于散碎,加之各统筹地区各自为政、相互设堵等原因,社会保险关系可转移难接续,使得大量自由活动就业的劳动群体重复参保、反复退保。职工权益和其应有的社会福利因为保险转移问题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当大量农民工频繁的流动,且社会保险制度对市级县级职工有所限制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必然会导致大量劳动人口不参与投保,引发的社会后果可想而知。
三、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问题的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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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采取分段计算养老保险权益的措施。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还应该讨论到如何分段来计算养老金权益。增强各县市级间激励与互相约束的体制,进而使得不同地区间的社会保险之间相互承认,相互连通。在综合考虑各地保险待遇不同的问题的情况下,改变社会保险权益的结算机制使其成为财政体制中的组成部分。
3.确立中央、地方及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落实社会保险权益。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化,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就需要对现有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明确中央、地方和个人的养老责任,解决现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建立,落实中央、地方、个人的保险金权益和责任机制,避免责任不确定所造成的利益冲突。做实个人的账户信息,实现个人账户实账运行与基金的逐步累积,增加能够移动的基本资金。
4.制定符合农民工现状的养老关系转移政策。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在一个较大范围内的流动和对接还做不到流通,没有比较高层次的关系转移体制,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转移问题变成农民工劳动力流失的一大原因。通过适当提高统筹层次,规范化和改善化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制度,建立统一的农民工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