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研究(修改)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孟惠萍1,牛志睿2*
(1.宝鸡市环境影响评价所,陕西宝鸡721000;
2.延安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摘要:本文在对比发达国家、地区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提高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措施,即:(1)明确界定公众参与主体范围;(2)保障公众知情权;(3)调整建设项目的公众介入时间,增加公众参与形式的多样性;(4)强化公众环保参与意识。关键词:公众参与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
thepresentsituation,problemandcountermeasuresofthevalidityofthepublicparticipationinchina’s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
menghui–ping1,niuzhi–rui2*
(1.baojiinstituteofenvironmentalscience,baoji721000,china;
2.collegeofenergyandenvironmentengineering,yananuniversity,yanan716000,china)abstract:thisarticlediscussedchina’spresentsituationandproblemsofpublicparticipationinthe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incontrastingwithwhichinthedevelopedcountriesandregions.thepaperpointedoutthatthevalidityofchina’spublicparticipationinthe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canbeimprovedandenhancedthroughdefiningconfinesofthemainbodyofpublicparticipation,protectingpublic’srighttoknow,adjustingpublicinterventiontimeintheprojects,increasingthediversityoftheformofpublicparticipation,andstrengtheningtheawarenessofpublicparticipationinenvironmentalprotection.keywords:publicparticipation;validity;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
1前言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众参与可以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1][2],加强环境决策的民主化,提高公众对项目的认可度,化解项目开发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加项目的经济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相比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当前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其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分析研究、借鉴国外的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对提高我国的环评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2发达国家、地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情况
2.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美国是最早实施环评公众参与的国家,其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审查期、确定评价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报告书的评论和定稿、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评论期[3][4]等五个阶段。并规定每一阶段必须有公众参与。公众意见听证会(publichearing)是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常用形式之一。听证会的流程:首先利用新闻媒介,发布拟建项目的厂址、内容;其次是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公众参加;三是通过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现场答辩;四是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设专门章节记录听证会内容并论
[5]述公众的意见。通过司法审查制度的保障,美国公众参与起到实际的效果监督作用,对于违反公众意愿的建设项目,公众通过完善的司法手段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真正的体现和尊重了公众的意见。此外,公众可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政机构起诉。如果在程序上,行政
机构做出某个决定没有完全、确切地对各种环境因素影响评价加以考虑和权衡,那么法院有责任撤销决定。这使得公众参与有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2.2日本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6]日本于1997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对环评程序引入了公众参与。日本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方法书制作、准备书、评价书、评价书公布阅览后等阶段。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完成公众参与。第一阶段,在方法书制作时将其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众可在一个月内阅览,如有环境保护意见,应当从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向事业者提出,事业者应当将公众意见的概要及回应等内容呈递相关地方政府征求意见,重新确定方法书的内容;第二阶段,提交准备书之后,需将准备书内容在一定区域范围公布一个月,以便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期内可召开说明会使本地居民知晓其内容,如有环境保护意见,应从准备书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向事业者提出;第三阶段,完成评价书制作后,应当提交有关当局审批,并将评价书在一定区域
[7]范围公布一个月,供公众阅览。日本具有较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加之国民环保素质较高,在日常生活中处处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可以说在日本,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比较成功的,保证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3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8]台湾于1994年公布了《环境影响评估法》,赋予公众参与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9]阶段:前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报纸刊载各阶段说明书评价书审查的结论。中期,邀集公众举行公开的说明会或听证会,并反馈公众的意见。后期,存有意见的当地居民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开发单位提出,充分地保障了民众的权利。
2.4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10]香港回归后,于1998年实行新的《环境规例》,强调“公众参与”,重视“相邻权”,特别重视建设项目对生态的影响,凡违反环评规例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处罚很严厉。环境规例要求建设方在一份中文报纸和一份英文报纸上发布工程项目简介,在相关部门和公共场所提供报告书文件供公众查阅30天。在报告书做出前,按照程序,环境署还需征求其它主管局的意见,提交报告后,需再征询环境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期限60天,整个评估过程公开、透明。
综合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环评公众参与程序上,发达国家或地区有如下特点:一是公众参与范围较广;二是公众参与阶段较为全面;三是公众参与渠道保障通畅;四是公众意见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五是法律救济途径健全。可以说,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实践中,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较高。
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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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iexiebang.com/news/bwdt/200801/t20080109_376531.htm
作者简介:孟惠萍(1970-),女,陕西宝鸡人,宝鸡市环境影响评价所,工程师。通讯作者:牛志睿;联系电话:13509119800;电子信箱:niuzhiru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