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的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管理,改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晋中市城市垃圾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办发(200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建设、铺设、修缮、装璜或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回填土和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城管办)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前5日,向县城管办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县城管办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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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执照、工程计划文件、图纸或拆除方案;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三)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合同;
(四)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土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第七条县城管办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始5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八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第九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持承运合同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方可组织实施。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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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一条县城管办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统一着装,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城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