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发展环境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受理影响济南市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发现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有影响发展环境的问题,可以向市投诉中心投诉。

第四条受理投诉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一)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受理、督办

(二)对县(市)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县(市)区投诉中心受理、督办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明确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以便于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第二章投诉

第五条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六条投诉人应据实告知市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被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和影响发展环境的具体行为。

第七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投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投诉人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不能虚构、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能诬告诽谤他人。

第八条投诉问题受理落实期间,投诉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不得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第三章受理

第九条市投诉中心受理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工作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公开承诺的服务时限;

(二)违反规定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三)未经事前备案审查随意到企业检查;

(四)利用职权到企业吃、拿、卡、要;

(五)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六)其他影响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市投诉中心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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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

(二)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需要追究承办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纪律责任的,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