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集体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执行国有林场有关规定。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护责任。

(三)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村集体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专职护林员获得的劳务费用不低于每亩3元,其他补植和抚育补助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四)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

(五)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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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财政专员办和审计部门的审查,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凡截留挪用中央补偿基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者以自有资金补拨,拒不补拨的,省级财政部门从下年度起暂不予安排中央补偿基金,直到补拨为止。对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的,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建议商财政部适度扣减中央补偿基金。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