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我国崛起的国际法环境
自15世纪至今,世界范围内先后有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美国等扮演着大国的角色。在各大国崛起的历史帷幕中,与之相适应,国际社会先后出现了三种国际法律秩序,即:(1)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崛起背景下的威斯特伐利亚法律秩序;(2)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崛起背景下的凡尔赛-华盛顿法律体系;三是俄罗斯(前苏联)、美国崛起背景下的雅尔塔法律体制。
和平崛起作为今日中国的一种国家战略、一条发展道路、一项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其内涵被科学的概定为:和平性质的崛起、依靠和平力量的崛起、为了世界和平的崛起[1]1-2。在这里,中国的和平崛起是一种在现有国际法律秩序下,既要在和平的国际法环境中崛起,又要在崛起中创设和维护新的国际法律制度。
一、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崛起背景下的威斯特伐利亚法律秩序
(一)三十年战争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三十年战争(1618-1648)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国际战争,它是欧洲中世纪各种矛盾的集体清算,也是大国崛起的必然产物。
战争以1618年捷克首都布拉格起义为开端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缔结,历时30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两个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和平条约:奥斯纳布吕克和约(神圣罗马帝国国王及其盟国为一方,而瑞典及其盟国为另一方)和闵斯特和约(皇帝与法国及其盟国之间)。《和约》的缔结,确立了各国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主权[2]96。和约划定的欧洲各国边界,成了后来直至法国大革命前所有的国际协定的基础,对欧洲的国际格局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国际法的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不仅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而且确认了国家间的有关习惯原则和制度。因此,《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了国际法发展的基础,是近代国际法起源和发展的开端。[3]72
第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确认。
众所周知,正是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承认了瑞士和荷兰的独立。国际法上承认的宣告说被首次明确表达出来。正如杜哈特指出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于从政治法律上发展欧洲各国合理的新秩序以及对于开创欧洲各国的国家未来、国际法前景以及宗教未来的意义,它以法国大革命前一直起作用的欧洲基本法的形式把这个未来描述得一清二楚”。“《威斯特伐和亚和约》像一面镜子,反映出该条约所确认的国际法的早期发展的开端。”[4]285
第二,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起源于宗教分歧的三十年战争最后不得不涉及到宗教信仰问题。《闵斯特条约》第49条明确承认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又见《奥斯纳布吕克条约》第5条)。新教教徒因此赢得与天主教教徒相同的权利,宗教平等原则成为和约国际保证的一部分。为后来人权保护的范围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向保障基本人权扩展奠定了基础。同时规定,基督教各派之间的差别不应引起其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不同;德意志议会给予犹太人应不少于给予其他居民的民事权利。
第三,外交关系法的发展。
三十年战争是宗教因素在欧洲起作用的最后一次战争。自此,宗教因素不再占据各国政治生活中的首要地位。和约对国家主权的承认,使外交活动在各国之间成为一种正当的政治活动。常驻外交使团和常驻使节开始越过陆海空疆界的限制,这对于促进国家之间的交往具有重要作用。外交关系法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了外交关系法发展的基本准则。
第四,确立了以国际会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律制度。
和约的签订开创了以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和约不仅重新确定了帝国内部各种势力的均势,而且涉及到帝国与各邦及其与他国边界划分、赔偿等内容复杂广泛的重大问题。对于一时不易解决的问题,和约规定了处理时应遵循的原则,如解决洛林问题的原则是:有关方面“应提交双方提名的仲裁人,或由法国和西班牙之间签订一项条约,或采取其他某些友好的办法来解决;皇帝同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都可以自由地采取友好干预和其他促进和谈的办法来协助和推动这一协议,而不使用武力”。对于其他问题,和约采用类似条款,要求用和平的手段解决争端,并规定对违反者应以处罚。这些条款为以和平方式特别是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
第五,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不仅承认所有参加国享有“领土权和统治权”,而且确认欧洲各大国不分宗教信仰和国家制度形式一律平等。
国际主权原则的确立对于近代国际法的产生至关重要,它是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基石,因为“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社会基础。
二、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崛起背景下的凡尔赛-华盛顿法律体系
(一)一战后的凡尔赛-华盛顿体制
经过一战的冲击,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大陆六强(英、德、法、俄、奥匈、意)争霸的均势已为世界范围内英、美、法、日、意等五强取代。五强之中,英法分别掌握世界上最强大的海军和陆军。法国由于占领莱茵河等战略要地在欧洲拥有战略上的优势。英国由于夺取了德国海外殖民地和前奥斯曼帝国在近东大片土地,仍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殖民帝国。与英法相比,美国要把其庞大经济力量转化为军事实力尚待时日,它基本上没有海外殖民地,对于国际事务的发言权(尤其是欧洲事务)还较有限。无疑法国是欧洲大陆最具争霸实力的大国,英国则是拥有称霸欧洲和全球的资格与实力。
凡尔赛-华盛顿体制是由凡尔赛体系和华盛顿体系组成。凡尔赛体系以《凡尔赛条约》为核心,包括对奥地利的《圣日耳曼和约》、对保加利亚的《纳伊条约》以及对匈牙利的《特里亚农条约》。《凡尔赛和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1.重划了战后欧洲,特别是中东欧国家疆界。主要战胜国在符合其自身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在处理战败国领土方面有限承认民族自决权,建立了一批民族国家。
2.德国问题,它构成了凡尔赛体系的核心。《凡尔赛和约》分割了德国领土,重绘了德国版图;严格限制德国军备,并要求德国承担苛重的战争赔偿。德国的海外殖民地和势力范围,则主要由战胜国以“委任统治”的形式加以瓜分。
3.建立旨在“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全球政治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5]300
一战后在远东和太平洋地区出现了英、美、日继续争夺中国和太平洋海上霸权的新局面。作为巴黎会议的继续和发展,华盛顿会议建立了一战后帝国主义列强在亚太地区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华盛顿体系承认了英、美、法、日四国在太平洋区域内岛屿属地和领地权利;限制了列强趋于白热化的海军竞赛;协调了在远东、太平洋问题之核心中国问题上的立场。华盛顿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战后大国在全球范围内基本完成了对战后列强关系的调整和对世界秩序的安排。
(二)凡尔赛-华盛顿体制对国际法的发展
凡尔赛-华盛顿体制在国际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和平条约,而且也是建立新世界秩序的一个国际法律制度,促进和完善了国际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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