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桂林市市容管理局是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实施统一管理。下设桂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建筑垃圾在倾倒、运输、回填、消纳时,须遵守本办法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五、桂林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都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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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桂林市市容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对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由桂林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