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三、监督管理县内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管理县内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县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负责县内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县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七、负责管理县内环境监测工作

八、负责县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保队伍建设工作、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和环保科研工作

九、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篇:宁夏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宁夏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宁央、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5号),设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原自治区科委承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章;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f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市、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自治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自治区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自治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自治区履约活动,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

(十)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

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怠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组织开展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地)、县(市)政府为主。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文档、保密、财务等机关工作.负责信访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跨地市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承担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环保系统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组织全区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全区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二)规划财务处

拟定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全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计划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局本级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的重大环境项目和环境保护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办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补助的环境保护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发布重点城市、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自治区可持续发展纲要;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处

拟定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行政规章;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地方标准;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网。

(四)污染控制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全区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协同查处生态破坏案件。

(六)监督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防治;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

护行政稽查;负责调查处理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市)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七)宁东环境监管处

组织实施宁东地区建设项目的环保政策、法规、规章、标准;负责宁东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建设项目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防治,负责宁东地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宁东地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宁东地区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助做好宁东地区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篇:什邡市环境保护局基本职能与主要职责什邡市环境保护局基本职能与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什邡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内环境问题;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直辖市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直辖市市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市管和德阳市委托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七、负现全市核安全、辐谢环境、谢谢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工作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工业材料的管制和核工业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协同市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篇: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附件:

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开发区管委会:

1、编制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2、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小区环境的监督管理

3、依法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管理;与环保部门共同严格引进项目的环保审批

县环保局

1.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县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3.统一监督管理全县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5.组织协调全县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国内、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6.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7.组织实施城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8.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监察局

1.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

2.积极参与对全县辖县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工作;

13.按“案件移送制度”,严肃查处和追究地方党政领导和环境监管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

4.积极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及环境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

1.做好环保综合平衡工作,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计划;

2.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努力加大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环境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以及监督管理能力的投入,建立污染防治基金,不得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扩大污染防治基金规模;

3.根据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环境保护事业费用

县发改局:

1.在研究拟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制订各项政策时,要优先把重大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纳入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中去,以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工作目标的实现;

2.在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办理并完善环境保护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

3.督促全县各地在进行城县规划、土地规划、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时,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4.负责本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统计工作

县经信局:

21.编制全县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实施,拟订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政策;

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各类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要求、标准,全县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完成总量减排任务;

3.认真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促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4.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指导本地加快造纸、水泥、陶瓷、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步伐;

县住建局

1.加快城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步建设和完善配套排水管网,不断增强城县污水处理能力;

2.探索农村污水处理方式;

3.推行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4.参加城县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县公安局

1.加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机动车辆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对汽车尾气进行监测;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及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等管理工作;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和城县交通噪声进行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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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9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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