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督办质量,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环境违法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机构)限期落实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环境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处理的应予以挂牌督办: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造成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或工业园区集中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

(四)威胁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环境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应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挂牌督办案件经审定批准后,应当向案件属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承办机关)下达《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报上级机关,抄送涉案企业,并向金融、商务、证监机构或部门通报情况,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载明督办内容、案件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完成时限、承办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承办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挂牌督办案件的责任人,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负责。

承办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促涉案企业消除违法状态,落实整改措施,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省环保厅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是指按照“依法依规、严管严惩、公开曝光、接受监督、严格整改、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严重违反、多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特殊监管措施,公开违法查处信息,运用联合征戒机制,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

(一)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行为的;

(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篡改、伪造监控、监测数据的;

(六)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七)因环境管理不到位、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四条实施“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环境保护厅有关机构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将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厅法制机构

(二)省环境保护厅法制机构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厅有关业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

(三)省环境保护厅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实施“黑名单”管理时,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厅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或案情复杂的案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在会议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送达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挡送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省环境保护厅政务网站公布,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根据需要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电力等单位。

第五条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事实;

(三)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理由及依据;

(四)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监测、监控管理;

(二)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依法暂停受理其相关环保行政许可;

(三)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不予受理和审批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四)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相应调整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中止出具融资、评优、评先以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等环保认可证明;

(五)发现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省环境保护厅对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督查督办情况及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后,按照下列程序撤出“黑名单”管理:

(一)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经现场初步核查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撤出“黑名单”管理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

(二)省环境保护厅收到撤出“黑名单”管理申请后,厅法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撤出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依法制作现场核查记录,进一步收集有关整改证明材料,形成核查意见。

(三)省环境保护厅法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核查意见和有关整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提交厅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重大或案情复杂的案件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撤出“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在会议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送达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抄送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省环境保护厅政务网站公布,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有关情况。根据需要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电力等单位。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参照执行。2008年制定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

环办〔2006〕113号【发布日期】

2006-09-30【生效日期】

2006-09-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各级政府以及环保部门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了挂牌督办,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督办过程中,存在督办主体不明确、督办要求不落实、督办措施不到位、督办程序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督办效果。一些地方对挂牌督办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挂而不督,督而无果,使挂牌督办流于形式。为充分发挥挂牌督办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通过挂牌督办查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解决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性。挂牌督办解决典型环境污染问题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环境保护“十一五”重要指标完成的需要,也是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提高依法行政效率的需要。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或基层查处有较大阻力的案件,采取政府集中力量和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是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践证明,挂牌督办可以提高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促进企业污染治理的步伐,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有效促进督办问题的解决。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挂牌督办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挂牌督办的办法、执法程序及配套措施,使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二、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提高挂牌督办的针对性。通过挂牌督办,集中查处或解决基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问题,威胁饮用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重点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问题。对于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群众反复投诉仍未解决的案件,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挂牌督办的实效。对违法排污企业影响当地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的,可以由环保部门单独挂牌督办;对于涉及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停取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实行责任追究的,可以联合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对于涉及辖区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健康的重大问题,集中的区域性污染问题,跨界污染问题,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凡是涉及基层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上级环保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下级环保部门对于案情复杂、危害严重、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上级环保部门可对下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而未按时办结的案件直接实施挂牌督办。

四、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监督管理,做到件件有结果。要抓住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立案、下达通知、公示、跟踪检查、验收、结案等各个环节。下达通知要有明确的整改要求、措施、时限以及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改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保部门上报督办情况。整改结束后,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标准组织检查、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公众监督。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都要向全社会公布。不但要公布挂牌督办名单、整改要求和时限,还要定期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和最终的整治结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六、要将挂牌督办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建立挂牌督办的长效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集中力量加以解决。

各地要对2004年、2005年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一次清理,对逾期未能结案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凡是整治措施未能落实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并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凡是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移送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请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我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保厅

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是指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重点环境违法问题的事实和责任单位,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验收标准,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限期落实,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挂牌督办范围:

(一)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

(二)威胁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问题;

(三)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中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问题;

(四)经多次查处,整改措施仍未落实到位的环境违法问题;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问题

第四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是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视情将挂牌督办的有关情况通报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职能部门或电力、金融等监管机构,必要时可联合实施挂牌督办。

第五条

挂牌督办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发生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是挂牌督办问题整改落实的责任主隹,负责组织领导挂牌督办要求的落实和预验收等工作。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是挂牌督办问题整改落实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及时、全面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任务。

第六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挂牌督办问题的性质确定整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需在整改时限内向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延长整改时间。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期限,但延期只能一次,且整改总体期限(包括之前的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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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