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各单位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职所有人员。第三条定义

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轻微环境事故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轻微环境事故:

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发生中毒(重伤)5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职责界定及事故调查

第四条职责界定

1、总经理是公司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分管副总是公司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各厂/处厂长/处长是本单位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4、供应处对危险品的采购、存储、运输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对产品外销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负管理责任;

5、工程设备处对施工环境事故以及设备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

6、炼钢对放射性源的保管、检修维护造成的环境事故负直接责任;

7、能源中心对上述环境事故负环境监督管理责任。第五条环境责任事故的分析调查

1、Ⅰ–Ⅳ级污染事故由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理

2、一般污染事故由公司按职责和分工组织调查和处理。轻微事故一般由分厂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轻微事故由公司环保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

3、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环境影响程度、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发生环境事故必须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并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来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第六条事故责任的判定

1、领导违章指挥、强令盲干、且作业者不予抵制而在执行过程中造成环境事故的,指挥者负主要责任,作业者负次要责任。如领导发现违章作业不予制止,造成环境事故的,领导者和违章者均负主要责任。

2、员工违章操作造成环境事故的,违章者负主要责任,班长以及当班作业区负次要责任,作业长及主管厂长负一定的管理责任

3、因设计缺陷造成的环境事故,由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配合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造成环境事故,由项目单位负主要责任;

5、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个人、班组、各单位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负主要责任;基层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公司有关部门未得到及时解决,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事故,由公司有关部门负主要责任,基层单位负次要责任

6、因上班出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了的,既不报告,又不向下班交接清楚而造成环境事故,上班当班人员负主要责任,下班当班人员负次要责任

7、同一班、同一场所作业人员发现违章行为未抵制,造成事故的,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同一班、同一场所其他作业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三章责任的行政及经济追究

第七条环境事故责任的行政及经济追究

1、发生特重大、重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责任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当月工资。

(2)责任部门分管副职免职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元罚款。

(3)责任部门分管正职降职处分,并处1万元罚款。

(4)责任部门其他相关人员给予待岗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5)其他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6)由司法部门介入后确定构成环境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责任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责任部门分管副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

(3)责任部门分管正职给予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

(4)责任部门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5)其他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0-3000元罚款。

(6)由司法部门介入后确定构成环境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发生轻微环境污染事故(引起信访事件以及处罚整改事项)

轻微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采用经济处罚制,按照不同污染类型以及承担的比例进行经济追究处罚,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1)处罚标准:

废气处罚1000元;

废水污染处罚10000元;

固废污染处罚10000元。

(2)经济追究承担比例:

①废气污染承担比例。主管正职承担10%;主管副职承担10%;责任区域作业长20%;当班作业长30%,当班班长10%;责任当班人员承担20%。

②废水污染承担比例。主管正职承担20%;主管副职承担30%;责任区域作业长25%;当班作业长20%,当班班长3%,责任当班人员承担2%。

③固废污染承担比例。主管正职承担20%;主管副职承担30%;责任区域作业长25%;当班作业长20%,当班班长3%,责任当班人员承担2%。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第九条本办法由能源中心起草并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明确各级环保职责,有效防范环境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部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发生的环境事故

2编写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2《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规定)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定义

3.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2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3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4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5轻微环境事故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轻微环境事故:

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发生中毒(重伤)5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

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4职责

4.1项目经理是公司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第一责任人;

4.2公司分管领导是公司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具体分管责任人;

4.3各工区负责人是单位(部门)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4.5公司对柴油、汽油、乙炔、火工等在运输、使用中发生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

4.6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发生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

4.7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环境事故以及设备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

4.8物资采购部门对危险品的采购、存储、转运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

4.9工程部对放射性源的保管、检测、检修维护和动力维修厂生产区供电原因造成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

4.10项目公司管理部门对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问题而引起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技术主管部门对此类项目因方案及设计缺陷而发生的环境事故负设计责任,项目部对此类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环境事故负主要责任

4.11各单位对发生在本项目内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

4.12安环部对上述环境事故负环境监督管理责任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环境责任事故的分析与判定

5.1.13.1-3.4事故由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理

5.1.23.5事故由公司按职责和分工组织调查和处理。轻微事故一般由项目部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轻微事故由项目公司环保委员会组织调查。

5.1.3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环境影响程度、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5.1.4发生环境事故必须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并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来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

5.1.5领导违章指挥、强令盲干、且作业者不予抵制而在执行过程中造成环境事故的,指挥者负主要责任,作业者负次要责任。如领导发现违章作业不予制止,造成环境事故的,领导者和违章者均负主要责任。

5.1.6职工违章操作造成环境事故的,违章者负主要责任,班长以及共同作业者负次要责任,工区负责人负一定的管理责任

5.1.7因设计缺陷造成的环境事故,由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

5.1.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造成工程存在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环境事故,由项目部负主要责任;

5.1.9安排无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相关责任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

5.1.10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个人、班组、各单位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负主要责任;基层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项目办

有关部门未得到及时解决,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事故,由项目公司有关部门负主要责任,基层单位负次要责任。

5.1.11因上班出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了的,既不报告,又不向下班交接清楚而造成环境事故,上班当班人员负主要责任,下班当班人员负次要责任

5.1.12同一班、同一场所作业人员发现违章行为未抵制,造成事故的,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同一班、同一场所其他作业人员负次要责任

5.2环境事故责任行政追究办法

5.2.1由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按事故调查组的处罚意见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项目公司还可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追加行政降职、行政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2.2轻微环境事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2.3较轻微环境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警告

5.2.4一般以上环境事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降职、行政撤职处分,次要责任者视情节可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职处分

5.2.5凡发生一般以上环境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

5.2.6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环境事故经济处罚办法

5.3.1发生v级环境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者、扣罚次要责任者、扣罚所在班组班组长、扣罚发生事故的班组每人一律按照项目管理手册执行

5.3.2发生iv级环境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者、扣罚次要责任者、扣罚责任所在班组班组长、扣罚责任所在班组每人一律按照项目管理手册执行

5.3.3发生Ⅲ级环境责任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者3个月效益工资,扣罚次要责任者当月效益工资;扣罚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班组长,扣罚责任单位正职、主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50%、环保员,扣罚发生事故的单位每人,当年内重复发生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一律按照项目管理手册执

行。

5.3.4发生ii级环境责任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者6个月效益工资;扣罚事故次要责任者1-3个月效益工资;扣罚责任单位正职、主管领导,当月全部效益工资,扣罚环保员,扣罚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班组长1,扣罚事故责任单位每人,扣罚环保管理部门领导当月全部效益工资,扣罚环保、管理部门环保管理人员每人,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月全部效益工资,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者参照执行;当年内重复发生因工死亡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加倍处罚一律按照项目管理手册执行

5.3.5发生i级环境责任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者1-2年效益工资,扣罚事故次要责任者3-6个月效益工资;扣罚责任单位正职、主管领导3-6个月效益工资,扣罚责任单位环保员当月效益工资,扣罚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效益工资,扣罚事故责任单位每人300元,扣罚环保管理部门领导3个月效益工资,扣罚环保管理部门环保管理人员当月效益工资,扣罚公司环保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3个月效益工资,扣罚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1个月效益工资,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者参照执行

5.3.6环境事故调查处理一定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上报,不得瞒报和妨碍调查。不按规定执行的,除按事故考核外,加扣单位的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各3000元,扣罚环保员1000元。

5.3.7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从而避免了重大环境事故发生,对有功人员给予1000-2000的奖励,对其他有功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5.4说明

5.4.1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为准

5.4.2本办法所述之条款,与公司原有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公司原有制度执行

5.4.3本办法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环保科

5.4.4本办法从2011年1月19日起执行

第三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急突发事件能力。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重在防范、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及处置,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较大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重大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绥遵高速公路请檬段tj-4合同段工程科制定,由质安科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负责解释。

联系人:赖元伟电话:15885233335。

本预案自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