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第二条第三条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章第八条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把环境保护工作工作当做企业第一要务。实行一票否定制。

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环境监测工作

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检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做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生产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

(一)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他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音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音达标排放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第十五条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避免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指定应急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第六章

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环保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三废”治理、综合利用以及与生产装置连接的环保设施和装置(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管理。

(一)环保设施的范围

1、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处理设施及设备。(1)废水处理装置、废水处理回收装置。(2)废气处理装置,除尘装置、废气回收装置。(3)废渣贮存场,固体废弃物堆放场。(4)噪音防治设施。

2、综合利用设施

(1)以“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综合利用装置及该装置的废物处理设施。

(2)回收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中的有用物质生产产品的装置。(3)废油、废热、废水回收设施。

3、凡属于以治理污染为主要目的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所增加的生产装置和设备

二、职责

1、验收合格投运的环保设施,转入生产单位固定资产体系,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建立本部门(单位)环保设施台帐;每月将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2、技术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工艺条件的控制管理,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3、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环保设施的管理,并建立公司环保设施台帐

4、中心按照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对有关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报调度室、安全环保部、环保设施所属部门(单位),并留存一份

5、车间和电仪车间负责对环保设施的维护、检修,以确保环保设施的长周期稳定运行

三、管理内容

(一)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环保设施正式投运前,应按照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运行管理

1、环保设施所属单位要执行生产技术部下发的生产设备管理和运行相关指标,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2、对环保设施的运行,必须严格工艺条件,严肃工艺纪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有原始记录和数据台帐。对误操作造成处理效果差或污染环境的,要纳入考核,污染严重的追究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3、环保设施所属单位要建立设备、装置运行、处理效果、操作记录等管理和统计台帐。并前将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每月按时报安全环保部。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环保设施。除公司年度计划检修外,环保设施停运,由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单位)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并说明停运原因、恢复时间及停运期间采取的污染预防的措施,由本部门(单位)领导、安全环保部领导、公司主管环保领导审批后,方可停运。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以致造成损失或污染事故的,应纳入公司综合考核。

5、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单位)应制定环保设施故障时的紧急应急措施。环保设施需要停运时,环保设施所属单位应首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因设施停运造成环境污染,并及时向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及主管领导电话报告,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完善手续。

6、环保设施需要拆除、闲置,由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单位)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地方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

7、停运、拆除、闲置环保设施,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一经检查发现,纳入公司综合考核,造成严重损失或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环保设施检修管理

1、生产技术部下发年度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包括环保设施的检修计划及环保措施的内容,其检修费用在大修费用中列支

2、检修单位要严格执行检修指令,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3、环保设施与主体装置应同时完成检修并同时投入运行

第三篇: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1定义

环保设施。指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保证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综合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的设施、设备、管道等装置。2范围

本制度所称环保设施共分三大类:废水、废气和固废,含11种:废水处理装置、煤灰除尘装置、各尾气回收和处理装置、各废水收集装置、各除尘装置、脱硫脱硝装置、各事故应急池、各地埋污水管道、废水流量计及在线监测装置、固废场等。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监管公司环保设施环保验收、日常管理及相应台帐管理工作

3.2各厂、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环保设施,建立各环保设施运行台帐、维护运行、检查检修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4管理内容4.1基础管理

4.1.1各厂、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维护、使用、检修等活动的制度及相应记录、台帐(记载设施型号、位置、处理内容、价值、投运时间、运行状况、效果等内容)

4.1.2使用单位须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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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管理制度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由企业环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环保职能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3、本制度自发布第三章

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