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垃圾收运长效管理制度
为了巩固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的成果,完善村庄环境卫生整洁,经村两委商议决定对全村垃圾收运实行长效管理。
一、管理目标
实施垃圾收运长效管理,村庄区域内垃圾设施完好齐备,垃圾集中收运,无散落垃圾,环境卫生整洁。具体目标为:
1.垃圾收运设施配备齐全完好,定期维护保养。
2.村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入垃圾桶或垃圾池,屋前屋后无散落垃圾。
3.每日两次对村域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垃圾池、垃圾桶外壁干净整洁,周边无散落垃圾。
4.每日对垃圾桶、垃圾池内垃圾进行清空,并运至集中处理点处理,中途不得随地倾倒垃圾。
5.加强垃圾收运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垃圾收运意识。
二、管理措施
1.村委会负责全村的垃圾收运管理工作,做好垃圾收运检查,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2.指定垃圾收运工人,开展日常的垃圾收运工作,并签订合同,明确报酬及工作职责。
3.在村显著位置设置垃圾收运公示牌。
4.垃圾收运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上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垃圾收运长效管理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二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1.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与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应符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的规定。
2.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逐步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新建居民小区应按分类收集方式设置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
3.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每个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每天至少收集两次,垃圾应不满溢、无积压、无曝露、不遗漏、不得随意堆放在路边。生活垃圾收集时间宜为每天早晨4:00-7:00、白天9:00-16:00、晚上19:00-22:00。
4.打烊垃圾宜在每天4:00-7:00时段进行专门收集,并应采取定时定点、按片巡回、上门收集的方式,收集至转运站点暂存。对临街门店关门时间不统的道路,应增加收集次数或就近设置垃圾贮存点。打烊垃圾应及时收集,做到垃圾不落地、无暴露和堆存、临街垃圾容器无漫溢。
5.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小于10km的地区可采用-次收运模式。距离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输距离大于10km的地区可采用二次转运模式。
6.垃圾收集转运站应按《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1j17
9、《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生活垃圾转站技术规范》cj
4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ii109的要求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
7.有害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
8.收集转运站点正式开始工作前,操作人员应对转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无故障,再开启设备进行垃圾转运,并开启监控设备对转运站点车辆、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控,保证站点运转有序。
9.生活垃圾的运输主体应当遵守下:(1)定期清运生活垃圾;
(2)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3)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4)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充分发挥运输车辆料斗、压缩腔的容积效率,尽量降低车辆带功压缩等作业频率、避免空转;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0.垃圾收运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作业噪音污染。垃圾转移过程中作业人员对垃圾容器应轻推、轻挂、轻放,禁止作业人员大声喧哗。
11.垃圾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线路,依次进行不同收运点的垃圾收运作业。收运线路的安排上应优先主次干道和重点敏感部位。
12.运输作业完毕后,垃圾运输车辆应停放至指定的停保场所,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保养,为下一次收运工作做好准备。
13.餐厨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单独收运。
14.乡镇转运站的建设、服务半径、转运车辆应符合《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鄂建(2018)7号)的有关规定。
15.现有敞开式乡镇转运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乡镇转运站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乡镇转运站宜设置通风、除尘、除臭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恶臭污染物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16.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初步分类,村(社区)保洁员进行二次分类,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可回收物,如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2)有机可堆肥垃圾,如厨余垃圾、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3)有害垃圾,如废弃农药包装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或者交村(社区)保洁员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乡镇分别转运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场所,由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4)其他垃圾,如已污染、细碎、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直接投放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分类方式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并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17.农村生活垃圾的一次收运可选择“站点收集、直接运输”或“定点集装箱收集、直接运输”两种收运模式。
18.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选型应与收集点容器形式相配套,清运车辆吨位最小不宜低于8t。
19.鼓励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农用地膜等废弃物。
2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企业,从事生活垃圾的运输。
第三篇:市镇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监督考核办法**市镇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
监督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镇村生活垃圾收运监督考核工作,确保镇村生活垃圾安全收运,高效收运,维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环卫公司
二、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日查月考”制度,并采取倒扣分制,满分为100分,分值扣完为止。月度累计扣分,每1分折人民币1000元,从当月清运费用中扣除。
三、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
(一)严格控制生活垃圾质量
1、不得擅自混入和超标收运非生活垃圾,不得收运农作物秸秆、尾菜等农业生产垃圾,不得收运煤渣、煤灰。凡违规收运的,计量清零,并每车扣3分。违规收运工业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每车每次扣5分,停运整改。
2、严禁超合同约定的范围收运生活垃圾。每发现一次扣10分。
3、严禁人为向生活垃圾中掺入沙土、加水等行为。每发现一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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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压缩的垃圾严禁超过0.6吨/立方米的限度,已经压缩的生活垃圾严禁超过0.9吨/立方米的限度。未达要求的,计量清零,每车扣3分。
1-4项问题一个月之内累计出现3次,给予双倍罚款,并提出严重警告。对屡次违反双方协议约定要求,造成恶劣影响的违规行为,给于包括终止协议在内的处罚。
5、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含水量,垃圾运输车辆进厂(场)前必须彻底排放垃圾渗滤液。进厂(场)垃圾直观不能有明显的渗滤液溢出、滴漏。如有渗滤液溢出、滴漏,计量清零,并每车扣2分;垃圾渗滤液量超出正常范围的,计量清零,每车扣3分。
6、及时清除垃圾收集点及辐射半径3米内散落的垃圾。垃圾桶及垃圾收集点地面及时冲洗,保持桶体及垃圾收集点的卫生整洁,无污水横流及刺鼻气味。未达要求的,每次每处扣1分。
7、公司完全接管的镇街,按与镇街协议要求,及时更换破损垃圾桶。若更换不及时,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二)中转站管理
1、中转站运行登记台帐清晰、准确。未达要求的,每次扣1分。
2、中转站安全制度上墙,办公场所规范,站容站貌保持整洁。未达要求的,每站每次扣1分。
3、中转站压缩箱内垃圾及时转运,严禁积存。每发现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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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转站垃圾渗滤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严禁随意排放。未达要求的,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合同。
5、中转站严禁外来车辆进站倾倒垃圾。未达要求的,每站每次扣5分。
6、中转站内严禁放养家禽、牲畜等。未达要求的,每站每次扣1分。
7、中转站内不得露天堆放废旧物品,严禁焚烧枯叶、废品。未达要求的,每次扣1分。
8、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需要,做好中转站绿化美化净化,确保站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未达要求的,每站每年扣2分。
9、停车场、中转站、车辆的视频监控系统,gps定位系统与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城管数字化监管平台联网,系统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对未达要求的,每次扣2分。
10、公司要积极配合对车辆的视频监控系统,gps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转。对未达要求的,每次扣2分。
(三)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辆管理要做到“五有”,即有管理档案、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有交接班记录、有运行记录、有维修检查保养记录,每缺一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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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运车辆须统一张贴或悬挂标志,保持清洁,密闭化运输,沿途无散落。未达要求的,每辆每次扣2分。
3、清运车辆严禁超范围收运生活垃圾。每发现1次扣10分。
4、清运车辆须严格按照本车行车证载重总质量要求,严禁超载。未达要求的严禁进厂(场)。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有进厂(场)车辆驾驶员、随车人员及车辆所有人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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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而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1996年09月13日实施日期:1996年09月13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