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

环办〔2006〕113号【发布日期】

2006-09-30【生效日期】

2006-09-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各级政府以及环保部门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了挂牌督办,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督办过程中,存在督办主体不明确、督办要求不落实、督办措施不到位、督办程序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督办效果。一些地方对挂牌督办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挂而不督,督而无果,使挂牌督办流于形式。为充分发挥挂牌督办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通过挂牌督办查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解决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性。挂牌督办解决典型环境污染问题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环境保护“十一五”重要指标完成的需要,也是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提高依法行政效率的需要。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或基层查处有较大阻力的案件,采取政府集中力量和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是加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践证明,挂牌督办可以提高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促进企业污染治理的步伐,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有效促进督办问题的解决。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挂牌督办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挂牌督办的办法、执法程序及配套措施,使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二、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提高挂牌督办的针对性。通过挂牌督办,集中查处或解决基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问题,威胁饮用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重点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问题。对于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企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群众反复投诉仍未解决的案件,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确保挂牌督办的实效。对违法排污企业影响当地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的,可以由环保部门单独挂牌督办;对于涉及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停取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实行责任追究的,可以联合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对于涉及辖区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健康的重大问题,集中的区域性污染问题,跨界污染问题,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凡是涉及基层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上级环保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下级环保部门对于案情复杂、危害严重、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上级环保部门可对下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而未按时办结的案件直接实施挂牌督办。

四、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监督管理,做到件件有结果。要抓住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立案、下达通知、公示、跟踪检查、验收、结案等各个环节。下达通知要有明确的整改要求、措施、时限以及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改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保部门上报督办情况。整改结束后,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标准组织检查、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强化公众监督。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都要向全社会公布。不但要公布挂牌督办名单、整改要求和时限,还要定期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和最终的整治结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六、要将挂牌督办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建立挂牌督办的长效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集中力量加以解决。

各地要对2004年、2005年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一次清理,对逾期未能结案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凡是整治措施未能落实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并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凡是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移送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请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我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督办质量,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环境违法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机构)限期落实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环境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处理的应予以挂牌督办: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造成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或工业园区集中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

(四)威胁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环境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应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挂牌督办案件经审定批准后,应当向案件属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承办机关)下达《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报上级机关,抄送涉案企业,并向金融、商务、证监机构或部门通报情况,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载明督办内容、案件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完成时限、承办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承办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挂牌督办案件的责任人,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负责。

承办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促涉案企业消除违法状态,落实整改措施,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省环保厅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省临沂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6〕845号【发布日期】

2006-12-12【生效日期】

2006-12-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省临沂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考核验收的通知

(环办函〔2006〕84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山东省环保局推荐,按照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程序,我局定于2006年12月19日-20日对你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协助我局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戴祥

电话:(010)66556241

附件:临沂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考核验收组人员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临沂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考核验收组人员名单

组长:赵华林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副司长

副组长:张晓东山东省环保局副局长

联络员:陈永清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流域处副处长

成员:郑丙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水所所长研究员

吴舜泽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咨询部主任研究员

张辉国家环保总局评估中心研究员

班健中国环境报社主编

赵银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综合室高工

杨凯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城市处高工

戴祥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城市处主任科员

曲光远山东省环保局污控处处长

苗欣山东省环保局污控处副主任科员

王桂勋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主任高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具有危害和有用双重属性,涉及面广,接触人员多,专业要求相对较高。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发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公安、交通、环保、化工等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部门管理规章、规程和标准。但是,由

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进出口直至处置过程中,不按章办事,违规操作,致使化学品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活,污染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加强对化学品,特别是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避免或减少化学品引发的事故,保证对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及处置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

2.实行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化学品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许可证的法规规定,对生产化学品的企业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登记注册制度。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有关规定,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登记注册。

4.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制度。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生产、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名称、产量(用量)、去向、应急措施及相关资料。

5.化工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GB/T15258-1999)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等国家标准

6.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特别是剧毒物品的储存,要配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具有防盗功能的储存场所;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和销售登记制度。作为生产原料的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还要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有关规定。经营性的集

中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应向环保部门报告储存的品种、数量和污染防治措施。

7.从事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须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托运人(货主)应到公安、环保、交通等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承运人应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输危险货物资质,并凭准运证明承运,没有准运证明的,不得擅自

承运。无准运证明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按国家有关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8.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交通工具和包装物上要有醒目标志、标签。

9.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规模和专业人员,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中一旦发生事故,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人员,并报告事故所在地的公安、环保、经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11.废弃、过期的化学危险物品及使用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抛弃,依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标准进行处置

12.各级经贸、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化工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化学品管理规定,密切配合,照章办事,严格执法

第五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为全面提高环境监测站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自2004年开始,总局将依据《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

现将《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按此要求组织本省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工作。你局预审合格后,总局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进行验收。申请总局验收时,需提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并填写《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附件三)和《全省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附件四),报我局规划与财务司。

通过总局验收的环境监测站,总局授予“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达标监测站”的称号和证书。

联系人:总局规划与财务司王圻

联系电话:(010)67118479,传真:67114354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二: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三: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

附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附件一:

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118号)精神,

加强和规范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的基本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人员构成、业务经费、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环保系统所属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第四条达标验收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环保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情况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站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站总体达标进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负责组织所辖区域

二、三级站的达标验收工作

第五条总局验收程序:

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对所属一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达标情况进行预审,预审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方可申请国家环保总局验收。

申请总局达标验收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提交验收申请书(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三)和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提出申请验收的一级站达标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成绩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一级站,即通过验收,被总局评定为达标监测站。

第六条考核计分办法:

达标验收考核按《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附件二)计分。

第七条达标验收工作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请于2005年6月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验收情况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专题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将酌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置情况;各监测站的人员、业务经费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配置、业务能力和水平,以及各站达标考评情况及结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对所辖区域

二、三级站的达标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类│序│指标│分值│

具体考评要点及分值

扣分说明

┃┃别│号│内容│

┃┠─┼─┼──┼──┼───────────────────────┼────────────────────────────┨┃机│1│机构│2分│有独立的环境监测机构

1分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构││名称│

│单位名称符合标准化规定

1分

┃┃与││

┃┃人││

┃┃员││

┃┠─┼─┼──┼──┼───────────────────────┼────────────────────────────┨┃│2│人员│4分│人员编制达到相应的标准,有编委认可文件

│按国家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人员编制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10┃┃││编制│

4分│%扣2分,扣完为止。

┃┠─┼─┼──┼──┼───────────────────────┼────────────────────────────┨┃│3│专业│6分│人员结构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一级站、二级站│按比例要求的下限,每低2%扣1分,扣完为止。

┃┃││技术│

│80%-85%三级站75%-80%

3分

┃┃││人员│

┃┃││结构│

┃┃││和比│

┃┃││例│

┃┠─┼─┼──┼──┼───────────────────────┼────────────────────────────┨┃││

│高、中、初级技术人员比例符合:一级站3∶5∶

2│高、中级技术人员比例之和在80%以上,且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达┃┃││

│二级站2.5∶4.5∶3三级站1∶4∶5;高、中、初│到要求,不扣分;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达不到要求,扣1分。

┃┃││

│级技术人员也可按学历计算,博士、硕士为高级,大│高、中级技术人员比例之和低于标准,从1分扣起,每低10%再扣┃┃││

│学本科为中级,本科以下为初级

3分

│1分,扣完为止。

┃┠─┼─┼──┼──┼───────────────────────┼────────────────────────────┨┃监│4│监测│5分│监测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测││站经│

│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2分

┃┃经││费│

┃┃费││

┃┠─┼─┼──┼──┼───────────────────────┼────────────────────────────┨┃││

│监测站业务经费(不含人员经费)达到相应标准

│人员经费以外的所有用于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均经费,按照标准下┃┃││

3分│限值,每少0.5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仪│5│基本│35分│现场查验站内的仪器设备,达到标准中基本仪器设备│以规定的仪器设备项目和数量计算,每缺1项扣0.3分,有该项仪┃┃器││配置│

│配置表1-46项规定的配置标准

30分

│器设备但数量不足扣0.1分。

┃┃设││

┃┃备││

┃┠─┼─┼──┼──┼───────────────────────┼────────────────────────────┨┃││

│现场查验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表中47-67项

│色质联机、苏码罐各0.5分;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打印┃┃││

自定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机、复印机和传真机得2分;其他仪器设备酌情得分,满分2分。┃┃││

5分

┃┠─┼─┼──┼──┼───────────────────────┼────────────────────────────┨┃│6│专项│6分│应急监测:制定了应急监测实施办法并根据需要配备│无应急监测实施办法扣0.5分;无应急监测仪器扣2分;无交通工┃┃││配置│

│了现场项目的监测仪器以及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工具│具扣0.5分

┃┃││

3分

┃┠─┼─┼──┼──┼───────────────────────┼────────────────────────────┨┃││

│根据本地的环境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有开展其他相│没有国控网专项监测任务,不扣分;

┃┃││

│应专项工作所需的基础仪器设备

3分

│具有国控网专项监测任务,无相应仪器设备的,每个专项扣1┃┃││

│分,扣完为止;

┃┃││

│不承担国控网专项监测任务,但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配备必要仪┃┃││

│器设备的,每个专项加1分。

┃┠─┼─┼──┼──┼───────────────────────┼────────────────────────────┨┃监│7│监测│5分│监测用房面积达到标准

5分

│人员基数按定编计算,每少10平方米扣0.1分,扣完为止。

┃┃测││用房│

┃┃用││面积│

┃┃房││

┃┠─┼─┼──┼──┼───────────────────────┼────────────────────────────┨┃业│8│环境│8分│承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的一级站,例行监测点、│检查两年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报表;无报表、无数据库扣┃┃务││质量│

│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时间均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8分;一级站检查汇总数据库,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

┃┃能││例行│

│的要求并检查数据报表和数据库8分

┃┃力││监测│

│不承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的一级站,重点检查汇│

┃┃和││

│总数据报表和汇总数据库

8分

┃┃水││

┃┃平││

┃┠─┼─┼──┼──┼───────────────────────┼────────────────────────────┨┃│9│工业│6分│完成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污染源监督监│检查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季报表,一级站检查汇总数据库,无┃┃││污染│

│测任务

6分

│报表、无数据库扣6分,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

┃┃││源监│

┃┃││督监│

┃┃││测│

┃┠─┼─┼──┼──┼───────────────────────┼────────────────────────────┨┃│10│监测│9分│具备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中规定的基本监│缺少基本监测项目分析能力的酌情扣分。

┃┃││分析│

│测项目能力

6分

┃┃││能力│

┃┠─┼─┼──┼──┼───────────────────────┼────────────────────────────┨┃││

│每个项目必须有二名以上监测技术人员同时持有上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证

3分

┃┠─┼─┼──┼──┼───────────────────────┼────────────────────────────┨┃│11│监测│6分│监测分析人员必须通过技术考核,持有监测人员上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分析│

│证

6分

┃┃││人员│

┃┃││持证│

┃┃││上岗│

┃┠─┼─┼──┼──┼───────────────────────┼────────────────────────────┨┃│12│执行│6分│按照《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按时报送各类│检查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类报告审核情况,并酌情扣

┃┃││环境│

│数字型和文字型报告,并严格实行三级审核

│分。

┃┃││监测│

6分│

┃┃││报告│

┃┃││制度│

┃┠─┼─┼──┼──┼───────────────────────┼────────────────────────────┨┃│13│档案│2分│档案管理符合规范

1分

│查阅档案卷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管理│

│有专人管理

0.5分

┃┃││工作│

│有专门档案室

0.5分

┃┗━┷━┷━━┷━━┷━━━━━━━━━━━━━━━━━━━━━━━┷━━━━━━━━━━━━━━━━━━━━━━━━━━━━┛

附件三: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

国家环保总局:

根据《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以及《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的要求,本局所属的____________站已具备验收的条件,并做好了接受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特此申请组织验收。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

环境保护局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局长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环境监测(中心)站地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站长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申请验收单位需准备以下材料:

┃┠────────────────────────────────┨┃

┃┃⑴预评分表(见附表3-6);

┃┃⑵监测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结构(见附表3-1和附表3-2);

┃┃⑶监测业务经费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

┃┃⑷监测工作能力一览表(见附表3-3);

┃┃⑸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统计表(见附表3-4和附表3-5);

┃┃⑹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

┃┗━━━━━━━━━━━━━━━━━━━━━━━━━━━━━━━━┛

附表3-

1监测站(

级站)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表

┏━━┯━━┯━━┯━━━━┯━━┯━━┯━━━━┯━━━━━━━━┓┃部门│姓名│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持证情况│参加环保工作时间┃┠──┼──┼──┼────┼──┼──┼────┼────────┨┃

┃┠──┼──┼──┼────┼──┼──┼────┼────────┨┃

┃┠──┼──┼──┼────┼──┼──┼────┼────────┨┃

┃┠──┼──┼──┼────┼──┼──┼────┼────────┨┃

┃┠──┼──┼──┼────┼──┼──┼────┼────────┨┃

┃┗━━┷━━┷━━┷━━━━┷━━┷━━┷━━━━┷━━━━━━━━┛

附表3-

2监测站(

级站)人员编制和结构表

┏━━━━┯━━━━━━━━━━━━━━━━━━━━━━━━━━┓┃人员编制│

人员结构

┃┠────┼──────────────────────────┨┃编制标准│技术人员

(人)占总数

%

┃┃定编文号│高工(博士、硕士)

(人)

┃┃定编人数│工程师(大学本科)

(人)

┃┃定编时间│助工及以下(大专、中专)

(人)

┃┃现有人数│高、中、初级技术人员比例(十分制)

┃┃

┃┗━━━━┷━━━━━━━━━━━━━━━━━━━━━━━━━━┛

附表3-

3监测站(

级站)监测能力一览表

┏━━━━━┯━━━━━━━━━━━┯━━━━━━━━━━┓┃

类别

│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情况│实际开展的监测项目┃┠─────┼──────┬────┼───┬──────┨┃

名称│数量│名称│

数量

┃┠─────┼──────┼────┼───┼──────┨┃大气监测│

┃┠─────┼──────┼────┼───┼──────┨┃废气监测│

┃┠─────┼──────┼────┼───┼──────┨┃降水监测│

┃┠─────┼──────┼────┼───┼──────┨┃水质监测│

┃┠─────┼──────┼────┼───┼──────┨┃废水监测│

┃┠─────┼──────┼────┼───┼──────┨┃噪声、振动│

┃┃监测

┃┠─────┼──────┼────┼───┼──────┨┃生物、生态│

┃┃监测

┃┠─────┼──────┼────┼───┼──────┨┃土壤、底质│

┃┃、固废监测│

┃┠─────┼──────┼────┼───┼──────┨┃合计│

┃┗━━━━━┷━━━━━━┷━━━━┷━━━┷━━━━━━┛

附表3-

4监测站(

级站)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情况表

┏━━┯━━━━━━━━━━━━┯━━━━┯━━━━┯━━━━┯━━┓┃序号│

配置标准

│现有配置│仪器价格│配置时间│备注┃┠──┼────────────┼────┼────┼────┼──┨┃1│1/万分析天平

┃┠──┼────────────┼────┼────┼────┼──┨┃2│1/10万分析天平

┃┠──┼────────────┼────┼────┼────┼──┨┃3│ph计(实验室用)

┃┠──┼────────────┼────┼────┼────┼──┨┃4│ph计(现场用)

┃┠──┼────────────┼────┼────┼────┼──┨┃5│电导仪

┃┠──┼────────────┼────┼────┼────┼──┨┃6│离子计

┃┠──┼────────────┼────┼────┼────┼──┨┃7│浊度计

┃┠──┼────────────┼────┼────┼────┼──┨┃8│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9│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10│紫外分光光度计

┃┠──┼────────────┼────┼────┼────┼──┨┃11│红外分光光度计

┃┠──┼────────────┼────┼────┼────┼──┨┃12│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3│等离子发射光谱

┃┠──┼────────────┼────┼────┼────┼──┨┃14│离子色谱仪

┃┠──┼────────────┼────┼────┼────┼──┨┃15│气相色谱仪

┃┠──┼────────────┼────┼────┼────┼──┨┃16│液相色谱仪

┃┠──┼────────────┼────┼────┼────┼──┨┃17│油份浓度仪

┃┠──┼────────────┼────┼────┼────┼──┨┃18│冷原子吸收测汞仪

┃┠──┼────────────┼────┼────┼────┼──┨┃19│cod快速测定仪

┃┠──┼────────────┼────┼────┼────┼──┨┃20│bod培养箱

┃┠──┼────────────┼────┼────┼────┼──┨┃21│蒸馏水器

┃┠──┼────────────┼────┼────┼────┼──┨┃22│电冰箱或冷柜

┃┠──┼────────────┼────┼────┼────┼──┨┃23│水样采样器

┃┠──┼────────────┼────┼────┼────┼──┨┃24│便携式流速测量仪

┃┠──┼────────────┼────┼────┼────┼──┨┃25│大气自动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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