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各分局,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制度
凡在唐山市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到唐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对不进行备案的,唐山市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局进行备案后,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我局重新进行备案。在我局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国家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二)环评机构必须是通过工商部门注册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三)在我局备案的环评机构其在我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是通过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必须是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并且具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我局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一)唐山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在我市从事环评业务的工作人员须提交如下资料:
1、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书的,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其他人员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2、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本人与环评机构的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二、实行我市环保系统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各县区环保局定期(每季度)将考核结果上报我局。市环保局将加强对我市环评机构的指导,定期召开全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通报环评机构考核结果。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充分发挥监管作用,防止环评市场的恶性竞争。
环评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开展环评,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降低等级的环评文件按不合格处理。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评价机构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进行管理。报告书各章节和报告表各专题应当由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环评文件,应当由主持机构的环评
工程师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报告书评审会议并介绍环评内容。
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评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环评文件的质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环评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我局对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排名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市环保局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将环评机构收到表彰、投诉举报、处罚以及退回或否决环评报告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日常考核采取专家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打分的办法,专家在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后,填写相关表格(附件
2、3)。市局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年度排名。年度排名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在市局网站上公布。环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在我市备案资格,我局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唐山市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三)环境影响报告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区要求相违背。
(四)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
(五)年终排名后两位的环评机构。
(六)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采取任何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七)环评机构在评价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捏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八)环评机构的名称、评价范围、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到我局进行备案变更。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1、唐山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
2、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日常考核表
3、唐山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日常考核表
第二篇: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驻郑环评机构,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相关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环评的需求不断扩大,在我市开展环评咨询服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已经达到31家。大部分环评机构能够认真负责地开展环评服务,为项目的顺利报批和开工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最近一段时期,部分环评机构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责任,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质量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评价内容和备案内容不符,工艺分析与事实不符;有的环评机构管理混乱,从业人员或其它单位人员私揽业务,在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帮助建设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还有部分机构为争取项目,恶性竞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环评市场,损害了环评队伍形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质量较差的环评文件做出了退回的处理决定,并对相关环评机构进行了批评。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权威性,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9‟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评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郑州市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应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登记备案,并在我局登记。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环评机构,不得在郑州市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二、环评机构编制的报告书(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环评机构印章和法人名章。环评机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凡无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列为协办单位。
三、报告书(表)中必须附编制人员名单表。报告书要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评工程师登记证或环评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报告表要明确编写、审核、审定人员。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主持报告书(表)编制的环评工程师(或项目责任人)原则上必须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对技术评审专家组或审批部门提出的要求、意见进行解释和答复。
五、环评机构因报告书(表)质量低劣等原因,出现一次被技术评审组否决的或被审批部门直接退回的,我局对该环评机构及相关人员提出批评;一年内出现两次报告书(表)被技术评审组否决的或被审批部门直接退回的,我局将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建议对该环评机构进行公开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三次报告书(表)被技术评审组否决的或被审批部门直接退回的,我局将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建议暂停该环评单位在郑州市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六、环评机构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转包或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超越环评资质范围开展环评业务的,报告书(表)中存在冒名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局将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建议暂停其在郑州市承担环评业务。
七、环评机构存在为获得环评文件批复伪造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行为的,我局将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建议禁止其在郑州市承担环评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八、我局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对在郑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人包括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评审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考核人填写日常考核表,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在日常考核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环评机构我局将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建议暂停其在郑州市开展环评业务。
九、环评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被暂停环评业务的评价机构,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提出整改报告,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业务。
十、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本通知依法对在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评价机构加强管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第三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的通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黔环通〔2014〕110号
各市(州)环保局、贵安新区环保局、仁怀市环保局、威宁县环保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管理,改善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与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评机构管理
凡在我省从事环评工作的各环评机构(含外省在我省开展工作的外埠环评机构,下同),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一)严格环评资质管理
1、各环评机构承接项目环评文件时必须以法人名义(有法人代表签章)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须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2、编制环评文件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低价恶性竞争。
3、环评机构原则上应独立承接完成环评业务,并严格由登记于本机构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下简称“环评工程师”)主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登记于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并以主持机构为主负责编制。严禁环评机构借证、租证、卖证,环评机构之间不得开展虚假合作。
4、环评机构承接的建设项目环评必须与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符合,环评文件中必须把资质证书彩色影印件并加盖与资质证书中的环评机构名称和法人完全一致的评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名章后作为环评文件的首页。
5、建立环评文件承接和编制工作进度管理制度,记录并存入项目档案。承
1
接项目后,须按时保质地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二)严格环评质量管理
1、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必须由环评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和编制人员必须踏勘现场,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对报告书质量负主要责任。
2、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签字负责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各级环评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和审批。
3、各环评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应从确定质量方针与目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明确责任,制定内部质量管理流程,签字授权和委托签字,环评工作质量控制,人员、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配备,档案管理,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等八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环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评机构应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要求,公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公众参与须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和代表性,全面真实地描述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影响、真实地反映公众的环境诉求和意见,不得隐瞒、忽略或淡化受项目影响最直接的公众意见。
5、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议原则上须由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汇报项目主要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被委托人进行汇报,被委托人应为具备本资质单位的环评工程师或环评上岗证人员,并共同参与环评文件的编制,否则不予进行评审。除管理部门、评估部门、专家以及业主单位人员外,非环评机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会,不允许中介公司人员参加评审会。
6、加强资质证书和印章使用的管理,登记并存档备查。
(三)加强环评人员管理
1、环评专职技术人员作为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的主要技术力量,必须为2
环评机构的在职全职工作人员。
2、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环评结论必须明确。
3、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
4、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签名。
5、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6、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环评服务。
二、规范环评市场
我省对环评市场实行开放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须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的环评市场。具备环保部颁发的环评资质的外埠环评机构在进行入黔开展环评业务的告知登记后,可在我省范围内承接环评业务,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告知登记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
(一)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告知登记管理
为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准确了解在黔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信息,保证环评机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开展环评业务前,必须主动向我厅递交环评业务告知登记并接受我厅统一管理,我厅将及时对入黔环评机构在贵州省环保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告知登记需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入黔告知报告,机构情况简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拟在我省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专职人员汇总表(附亲笔签名),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评工程师登记证、环评岗位证书等证书的彩色复印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环评专职人员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事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环评专职人员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
3
4、环评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机构近三年执行有关环评资质管理情况的证明和考核通过的有关文件。
5、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传真及办公地点。外埠入黔环评机构须在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维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必要设备,并提供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
(二)严格执行变更报告制度
各环评机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5天内报告我厅,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资质证书等级、证书有效期、评价范围发生变化,环评工程师登记证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发生变动调整,受到各级环保部门奖励或处罚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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