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环境保护局基本职能与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什邡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内环境问题;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直辖市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直辖市市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市管和德阳市委托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七、负现全市核安全、辐谢环境、谢谢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工作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工业材料的管制和核工业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协同市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篇: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三、监督管理县内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四、管理县内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县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负责县内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县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七、负责管理县内环境监测工作

八、负责县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保队伍建设工作、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和环保科研工作

九、承办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十、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篇:宁夏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宁夏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宁央、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5号),设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原自治区科委承担的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章;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f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市、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自治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自治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自治区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自治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自治区履约活动,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

(十)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

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怠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组织开展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地)、县(市)政府为主。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文档、保密、财务等机关工作.负责信访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跨地市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承担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环保系统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组织全区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全区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二)规划财务处

拟定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全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计划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局本级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的重大环境项目和环境保护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工作;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办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补助的环境保护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发布重点城市、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自治区可持续发展纲要;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处

拟定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行政规章;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地方标准;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网。

(四)污染控制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全区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协同查处生态破坏案件。

(六)监督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防治;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

护行政稽查;负责调查处理有重大影响和跨地(市)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七)宁东环境监管处

组织实施宁东地区建设项目的环保政策、法规、规章、标准;负责宁东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建设项目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防治,负责宁东地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宁东地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宁东地区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助做好宁东地区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篇: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主要工作职能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主要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订全区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利用和区域开发规划,参与审批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计划

(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监督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对本区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负责区内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负责监督全区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化学品、恶臭气体、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四)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设施监督、排污申报登记、施工噪声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发放,以及企业上等级的环保考评工作

(五)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编制环境监测季报、年报,发布全区环境质量公报

(六)负责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负责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

(七)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技术的环境安全管理

(八)监督本区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协调、指导街道社区的环境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环境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区人大、政协有关环保方面的议案、提案,接待和处理有关环境污染的信访及群众投诉。

(十)负责水源保护区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负责区内工厂、企业所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的清运、处理、回收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科研和环保宣传教育,推广环境管理先进经验和污染防治先进技术

(十三)指导民间环境保护团体的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009-8-2616:09:07

第一章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概况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我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消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对公众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据《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我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循如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

大力宣传普及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城市环境安全水平,组织开展对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单位、核辐射产生单位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潜在发生源的普查,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在环评阶段要提交相应的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预防、事故报告、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分级控制

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污染事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四)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污染控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储备,增强应急能力。

第四条主要任务

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第五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类和分级

(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类

1水环境污染事故

(1)生活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的环境污染事故;

(2)海洋受到陆源污染所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

(3)线路板、电镀、印染、食品加工厂等企业因设备故障或人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超标生产废水的大量对外排放事故。

2大气环境污染事故

化工厂、农药厂等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储存设备破损等原因致使氯气、氨气、光气(cocl2)、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发生泄漏,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3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环境污染事故

(1)有毒气体爆炸、毒害品爆炸、其它有害物质爆炸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2)油库、码头等场所发生的溢油污染,油料运输过程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引发的溢油污染事故;

(3)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污染事故;

(4)农药污染事故;

(5)危险废物或其它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处置不当引发的危险品污染事故。

4辐射事故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以及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所引发的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按辐射事故处理的有关法规和《深圳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5对于海上溢油事故,其应急准备与响应执行市海事局发布的《深圳海域海上溢油事故应急预案》。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和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Ⅳ级)四个等级并实行相应的预警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频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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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对园区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实施对园区市容的管理和对公共环境卫生的清理保洁;实施对园区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养护;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职能部门人员编制10名。其中,正副局长各1名、正副科长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