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办法五篇

第一篇:甘肃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82602

【发布文号】

甘环[1994]054号【发布日期】

1994-11-14【生效日期】

1995-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4日甘环〔1994〕054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工业污染防治,强化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实现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改善我省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按工业污染源的排污量、类型、毒性危害程度、所处地理位置、特异污染物等因素,由各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提出,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综合分析,筛选确定。

第三条第三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过程中,重点工业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企业法人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第四条第四条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污染防治,应由侧重末端治理转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由侧重浓度控制转向浓度与总量双重控制;由侧重分散点源治理转向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

第五条第五条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结合技术改造,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工业“三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六条第六条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的义务,要把推行清洁生产、强化管理,实行节能、降耗、减污,改善企业环境面貌作为企业自主经营管理和环境保护自我约束的重要内容。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

第七条第七条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应编制本企业的工业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企业生产发展规划;每年11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控制、削减及实施方案的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第八条凡是依托现有企业搞扩建、改造、挖潜项目,必须实行“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和“工民互带”的原则,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力量要统一安排,切实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要减污。

第九条第九条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当做到:

1.要采用资源利用程度高,“三废”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线和先进工艺方法

2.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噪声低、振动小、效率高的设备和装置

3.改进产品结构,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新产品

4.采用先进易行、经济合理的“三废”处理设施

第十条第十条治理重点污染源所需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解决,资金来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做到:

1.经环保设施处理后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者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设施的设计要求

2.环保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等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操作规定等制度

4.建立环保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台帐,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把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作为全省工业污染防治的主要工作与长期任务。

各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辖区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与定量考核。要帮助、指导企业搞好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在这些企业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逐年考核(方法另定),每年将定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实施办法和评价标准;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技术经济政策;逐步实施排污审计制度,搞好清洁生产的示范工程,使清洁生产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应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根据项目技术可行性及资金筹集情况,积极推行区域综合治理和集中控制,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位于环境敏感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每年选择一批,作为限期治理项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列为重点工业废水污染源的企业要逐步推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加污染物应在企业内等量削减。各地在条件成熟的企业试行排污交易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逐步扩大。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污染防治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制定给予指导、帮助,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把所属列入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录的企业作为本行业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来抓,要督促其落实治理方案、优先安排治理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清洁生产,指导这些企业实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列入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录的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到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签定责任书中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负责承担本企业排污的定期监测任务,按规定向所在地(州、市)环境监测站上报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所辖区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任务,按规定上报本地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定期监测数据汇总结果、监督性监测结果及本地区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按规定上报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数据和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对没有列为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其他企业的环境管理,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焦作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办法(精选)焦作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与数据审核修约,保证监控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及时解决监控基站运行管理中存在问题,提高各级监控部门之间的沟通联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7】

104号)《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办法》、《河南省上网电厂工况监控系统运行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控部门对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以及纳入省辖市重点监控的污染源(以下统称重点监控企业)的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自动监控基站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及视频、工控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各类环境监控工作的调度管理。

(一)市局环境监控部门负责市直重点污染源企业以及国控、省控企业的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自动监控基站建设和运行情况、

1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及视频、工控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市直重点污染源企业以及国控、省控企业修约合理性进行监督等各类环境监控工作的调度管理。

(二)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自动监控基站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及视频、工控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修约合理性进行监督等各类环境监控工作的调度管理

(三)市局环境监控部门对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工作进行知道

第二章调度管理内容

第四条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控工作的调度管理采用日调度、周调度、和月调度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条日调度采取每日调度的形式,主要调度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情况、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情况等。

(一)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率、数据有效率、有效性审核信息、监控数据审核修约、停运信息上报、凭证信息关联等情况。

(二)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情况。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基站正常运行、停运、故障和监控数据长时间异常、恒定等情况。

通过“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监控扩展系统”,筛选自动监控数据长时间变化幅度小、长时间异常的重点监控企业,现场调查数据

2异常的原因;筛选停产三个月以上的重点监控企业,定期检查其生产状态,自动监控基站运行情况等。

(三)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包括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

通过“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系统”,调度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点监控企业,核实超标数据有效性,发送超标预警专报。

第六条周调度采取每周一调度的形式,主要调度传输有效率低于98%重点污染源企业情况和超标情况。对传输有效率低于98%的企业,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系统对省级环境监控部门和市级环境监控部门进行回复。市级环境监控部门和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要依托国发重点污染源平台对不是实际超标的企业进行数据修约。对实际超标的企业上报超标原因并出具超标预警报告。

第七条月调度采取每月第10号调度的形式,主要对全市传输有效率进行一个汇总,以文件的形式对各县(市)区传输有效率进行通报。

第三章修约管理要求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控部门均应按照调度内容开展日调度、周调度和月调度。

可通过“河南省环境监控调度管理系统”和“焦作市重点污

3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工作进行查看和填报调度情况,上一级环境监控部门可通过该系统查看下一级环境监控部门的调度情况。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控部门在调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当日处置解决;当日未能解决的,应提出解决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间。

第十条市级及各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调度管理中发现自动监控基站运行不正常时,应在发现问题后2小时内通知重点监控企业和运行服务单位进行处置。运行服务单位接到环境监控部门通知后,市区内应在2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其它区域内应在48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要求运行服务单位于12小时内上报处理结果。

自动监控基站不正常运行超过48小时未能解决的,市级及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应在3日内去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基站运行不正常的原因,对重点监控企业和运行服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上报上一级环境监控部门

对于因分析仪器老化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自动监控基站长时间不正常运行的,市级及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环境监控部门要求重点监控企业会同运行服务单位申请监测部门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未能通过的,要求重点监控企业更换自动监控设施,并报送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市级及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在调度管理中,

54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上一级环境监控部门请示处理。

第十二条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环境监控部门应对未能按期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任务的重点监控企业下发督办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的,应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第四章国发重点污染源平台数据修约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规定,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2017年4月16日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的修约工作由排污单位自行承担,并对其数据质量负责。

排污单位可以采取自行修约或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修约。

(一)采取自行修约的排污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监控数据修约与审核,保证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排污单位应先向市局环境监控部门递交自行修约资格申请和授权书,确定经过排污单位授权的数据修约人员。由市局环境监控部门对数据修约人员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并对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排污单位在国发平台进行数据修约时,应严格按照《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252-2016)、《固定污染

5源颗粒物、烟气(so

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344-201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二)采取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修约的排污单位,要和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修约合同

第三方服务单位要对排污单位负责,严格按照《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252-2016)、《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

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344-201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排污单位要支付第三方服务单位数据修约的服务费用。第三方服务单位不得串通排污单位进行弄虚作假。第三方服务单位如有运维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人员,该运维人员不得进行数据修约工作。第三方服务单位数据修约人员要服从各级环境监控部门调度。

(三)各级环境监控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监控平台调度管理和数据修约合理性的监管。市级环境监控部门负责市直重点污

6染源和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管理。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负责本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管理。发现排污单位违规对数据进行修约的,虚报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时间的,甚至将超标数据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故障处理的,要按自动监控数据造假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罚则

第十四条市级及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环境监控部门未开展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工作的,由上一级环境监控部门下发督办通知书;逾期仍未整改的,在年终环境监控专项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市级及县(市)区环境监控部门监控部门在环境监控调度管理工作中,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能有效解决,此类情形由上级环境监控部门发现5次以上的,或由上级环境监控部门下发督办通知书3次以上的,在年终环境监控专项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运行服务单位未能按照要求解决调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级环境监控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下发督办通知书;情节特别严重的,影响较大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在环保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由于环境监控部门调度管理工作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

7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焦作市环境监控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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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按实际发生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年度。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4至5月对上年度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3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废气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气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5.噪声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厂界噪声是否超标并造成扰民问题。

6.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7.排污费缴纳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9.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10.违法排污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排污单位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的行为也纳入本指标考核。

11.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及应急处置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包括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12.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3.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有经查证属实、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排污单位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若能在评价期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投诉人对其整改效果满意的,可视为已经完成整改任务。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上述13项评价指标全部合格,则为环保诚信企业:

1.达标排放废水污染物;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3.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5.厂界噪声达标、没有造成扰民问题;

6.按规定管理、贮存、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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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移送相关部门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坚决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知法犯法的恶劣行为。要实行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凡属于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一律向社会公布。

六、进一步加强巡查巡检工作力度,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管巡查、巡检力度,掌握重点排污企业排污情况和主要环境安全隐患部位的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立即对辖区内的自来水取水口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建立动态管理系统,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及时对饮用水安全问题做出预警和应急响应。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行专人负责,严防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