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地表水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第三条梁园区政府、民权县政府分别对辖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负责,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管理细则,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决杜绝工业污染、生活污染,预防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民权县政府、梁园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损害饮用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七条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主要包括。黄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全部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取水口一侧距岸边200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的水域及两侧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主要包括。黄河取水口一级保护区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距河岸50米的陆域;郑阁水库、吴屯水库、林七水库一级保护区外距岸边2000米的陆域;总干渠、商丘总干渠、东分干渠、沉砂条渠、民商干渠两侧1000米的陆域。
第八条市政府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损害。
第九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时,环境保护部门
要立即启动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并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消除污染。
第十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一切排污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由当地县级政府限期拆除。
(二)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高残留农药、除草剂,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格控制面源污染。
(三)禁止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四)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当地县级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二)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活动,现有种植、放养畜禽活动必须取缔。
(三)禁止一切围堰养殖、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活动。
现有的养殖项目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由当地县级政府依法关闭。
(四)禁止投饵、投药及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等活动。
(五)禁止堆肥、堆放秸秆、建设简易厕所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一切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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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