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镇关于申报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的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

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工作,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的对象,应是新建的城(镇)和既有城市的新区。

第三条申报低碳生态试点城(镇),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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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碳生态试点城(镇)规划纲要。纲要应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发展理念,明确试点城(镇)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明确提出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节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和控制指标。纲要确定的总体和人均碳排放量应低于同一区域同等规模城市的平均水平。

(三)低碳生态试点城(镇)建设实施方案。包括低碳生态城(镇)产业发展、绿色建筑推广、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行动计划和创新示范工程。

第六条曾获得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生态园林试点城市等相关荣誉或称号的城(镇)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