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规范环境保护审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流域、区域土地开发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视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外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开发用地红线之前,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环保审批”)。

第四条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

Ⅲ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减少对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Ⅰ类项目:对区域开发和对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管理;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对排污量大或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管理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管理。

第六条我局建立环保审批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制度,广泛征询基层环保组织和项目受影响地区代表对审批提交的意见。

第二章审批组织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市环保部门项目审批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第八条审批收发员负责发放申请所需表格及填表咨询,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定受理或退回申请。审批收发员对受理的申请编号、签发受理回执,建立审批档案。负责将申请材料送审批员进行初审,并按期催办。对签发完成项目盖章、送达、分类、信息录入归档。

第九条环保审批员按其岗位分工,承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初审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阅读全部申请文件、资料,审查申请是否属实、合理、可行;

2、必要时联络申请人,进行调查和现场勘察;分析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素与程度;

3、审查其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其环保投资可靠性;

4、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起草审批文件;

5、对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其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的评审,并起草批复意见;

6、对重点管理项目负责跟踪管理,组织对污染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审批处长负责召集联审会并对经审批员或联审会审定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的审定,签发。副处长受处长委托代行办理批文审定与签发。

第十一条主管副局长或局长负责以下项目环保审批的审定和签批:

(一)对全市环境保护有影响的首例项目;

(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水源保护区内的限制项目;

(四)其他须报局长办公会的项目。

第十二条联审会议由市环保部门审批员,各区环境保护局代表参加,审批处处长主持,每周召开例会一次。涉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全市首例项目,应邀请有关处室、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须经联审会审议的项目:

(一)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ii类项目;

(二)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

(三)拟进行重点管理的项目;

(四)不同意批办的项目;

联审会做出审批决定的内容:

(一)项目申请是否可以接纳,选址是否正确;

(二)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三)对项目的要求及批复意见。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市环保部门设立环保审批收发文窗口,由专职审批收发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审批决定的送达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环保审批时,须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局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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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各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此条原文为:第四条市环保部门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三类,分别实行核准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管理: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