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庆阳市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源的监督管理,防治辐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伴有辐射项目建设和其它伴有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辐射环境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辐射环境管理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各类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设施的环境日常监督和管理以及物件的申报与建档;
(二)负责对伴有辐射的项目和活动导致的环境影响组织进行监测;
(三)参与辐射污染事故及从事纠纷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辐射物质运输工程中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开展放辐射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臵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辐射环境日常监管工作,督促落实涉源单位用源安全,建立放射源的登记、使用、退役、废弃处臵的管理台帐,实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及时报告检查结果。
-1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和射线装臵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在其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场所的辐射监测、辐射屏蔽以及按规定对生产的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包装、贮存的设施设备,包括放射工作场所入口控制设备、安全连锁装臵、报警装臵或者工作信号等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市放辐射监理站和县(区)环保局受市环保局的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放辐射监理站和县(区)环保局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第十一条市放辐射监理站和县(区)环保局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市环保局。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环保局。
第三章许可证及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供以下材料报省环保厅统一办理: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填写打印,加盖公章,一
-3与防护培训合格证);
4、经使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备案材料(备案表、告知表);
5、移出地省辖市或县(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预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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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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