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洪政发„2003‟94号

高良涧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行、社、公司,且直各企事业单位:

《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二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和《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2‟22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垃圾清扫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处置费用等,由所有受益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城区垃圾的清运处理由县城管局统一规划管理,并委托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组织实施。第二章收费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按照“谁产生、谁负担”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其征收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所有常住居民、暂住人口;

二、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省市属驻单位、集贸市场;

三、个体工商户及便民摊点;

四、停车场、车站、宾馆、旅社、招待所、歌舞厅、桑拿、饭店、商场、影剧院、浴室等营业服务单位

第三章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区居民按每户每月4元标准收取

二、单位负担部分为上年度未实际在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工)每人每月4元标准收取

第六条经营性垃圾处理费

一、宾馆、旅社、招待所、桑拿按实有床位的40%,医院按实有床位的80%,按每张床位每月5元标准征收

二、商场(超市)、经营门市、商店、普通浴室、照相馆、美容美发、小吃部、小饭店、餐馆、酒店等行业按使用面积计算

500—1000平方米的中型综合商场(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2元;

50—500平方米的一般商店(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3元;50平方米以下的小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50平方米以下的小饭店,每月每平方米0.60元;

上述

一、二两项按床位以及按使用面积计算缴纳的单位,不再交纳单位负担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车站、停车场、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修理场(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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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厕所每天保洁2次,做到“五无一定”,“五无”,即无蝇蛆、无粪斑、无尿臭、无尿液、无积粪;“一定”即定专人管理,保证粪池不满溢。

第二十条垃圾、粪水代排、代运有专人负责,做到日产日清。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我县以前下发的与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