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城区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

黟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的通知》、《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人。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费由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县财政、住建、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卫生、交通、规划、房管、交警、农机等部门在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协同做好代收工作。

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代收责任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计收:

(一)城市居民(含城市暂住人口)按户按月收取;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供给单位按在职人数按年收取;

(三)商业经营场所(包括餐饮摊点)以营业面积为计算位按季收取;

(四)劳动车辆等交通工具以核定的载重吨位或者座位为计算单位按年收取;

(五)建设项目及其他未尽事项以垃圾吨位为计算单位按次收取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按上年度末在职人数由县财政部门代收。

第九条

使用自来水居民(含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代收,实行“两费一票”。

第十条

交通营运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运管和农机监理部门在车辆运行证件年检时代收。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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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