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珠海环境保护局
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该四种主要污染物作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企业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企业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1工作,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排污权初始核定、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
第八条排污权初始核定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紧密结合的初始核定制度。
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排污企业,试点期间重新核定排污指标。
第九条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一律通过有偿购买获得排污指标。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和现有排污企业采用自愿有偿使用原则。有偿使用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通过二级市场出让排污指标,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一级市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原则上以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为期限,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在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分次缴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偿使用费征收标
-3业项目;
(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企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规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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