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

环函〔2006〕256号【发布日期】

2006-06-27【生效日期】

2006-06-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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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凡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超过三年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没有为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当地环保部门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其污水排污费或者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