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
环函〔2006〕256号【发布日期】
2006-06-27【生效日期】
2006-06-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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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根据上述规定,凡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超过三年未建成污水处理厂,没有为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当地环保部门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其污水排污费或者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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