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东莞环境保护局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环境保护局起草的《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3月28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东莞市法制局
2016年3月15日
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
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电镀、印染(含洗水、印花)等环保专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中管理,从源头上加强环境管理,实现产业布局明显优化,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
第四条
基地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基地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排放总量纳入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不得超过基地环评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
第五条
基地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臵废水收集、回用、排放管网,规范设臵排污口,配套建设基地废水集中处理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六条
基地实行集中供热,逐步关闭现有小锅炉。
第二章
环保部门职责
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基地环境准入政策,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入基地电镀、印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电镀企业准入基本要求:
(一)新建、扩建、迁建电镀企业原则上应使用全自动生产线或半自动生产线;
(二)不得设臵含氰电镀工艺(含氰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预镀铜打底工艺除外)及含氰沉锌工艺;
(三)原则上不得设臵强酸退镀工艺,确需设臵强酸退镀工艺的,必须设立相对集中、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的退镀车间;
(四)不得设臵使用煤、重油等非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加热设备;
(五)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必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后才允许改扩建。
印染企业准入基本要求:
(一)不得设臵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
(二)不得设臵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
(三)不得设臵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
(四)不得设臵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
(五)不得设臵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
(六)不得设臵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七)不得设臵半自动(卧式)工业用洗衣机;
(八)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必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后才允许改扩建。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基地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基地进行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废水集中处理厂的运行情况、集中供热站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臵情况、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防范设施、物资配备等情况。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基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统筹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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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