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体现基层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的定位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安全违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的相关规定、制度结合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有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对人身事故予以严肃处理”的原则。处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公司及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和基建项目单位。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

第四条。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解聘。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的经济处罚,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工资总额的相关比例在工资总额中扣除。第六条:公司有权对不适当的处罚予以纠正,有权对事故发生、违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予以处罚。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罚

第七条。一次事故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2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解聘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2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解聘处分。

第八条。一次事故达到重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解聘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撤职处分。

第九条。一次事故达到较大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5%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解聘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10%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条。一次事故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3%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降职以上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公司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3%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公司和三级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一次事故未达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级别,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当年工资总额0.1至1%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如事故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或四级公司,除对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及三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0.1至1%罚款;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二级及三级公司)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谎报、瞒报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再处于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第三章:安全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0.5-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如违规发生单位为公司三级或四级公司,除对违规发生单位按规定处罚外,对其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三级及二级公司)处于当年工资总额2万元罚款;给予其上级主管公司(公司三级及二级公司)相关责任人按照罚款数额的0.5-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的;

2、制定或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5、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罚款数额的0.5-5%,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复出现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1、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或产品的;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4、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5、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7、出借、出租、转让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8、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

9、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10、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1、与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机构共同出具虚假报告等和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或知情不报,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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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