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5篇范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7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方案》,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加快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央《方案》的要求,参照试点省份的经验,并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广西《实施方案》)。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两个优先原则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两个优先原则:

1.修复优先原则。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

1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2.磋商优先原则。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根据广西《实施方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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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复。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诉讼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

4到及时有效修复。

6.赔付资金管理。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