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验收批复获得程序5篇

(一)事项设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保部门对新建、改建、整改等治污设施的竣工申报进行验收。

申请条件:

1、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治污建设;

2、经调试具有试运行以及排放物稳定达标能力

3、重污染企业要完成在线监测监控验收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2、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或报告表复印件;

3、环境保护设施承建合同书复印件;

4、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纸及其设计说明书原件(要求加盖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公章和设计专用章,图纸审核人必须亲笔签名);

5、试运行批复意见(需试运行项目);

6、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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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咨询电话:2339106

1、23391212

(九)申办对象。面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